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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法律層面 第 310 條 (誹謗罪)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。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 在我看來,他在部落格中並沒有謾罵或是毀損你名譽的語言, 我也覺得她發言的情緒很中性,除非它是捏造的。 你是不是也認為劈腿也是一件很糟的事情? 你不敢跟他坦白是不是你是一個想要當好人的人? 如果你心中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,那就提告。 不然會感覺你是「羞恥轉生氣」。 ※ 引述《platyref (dd)》之銘言: : 前情提要: 三個多月前因劈腿與女友分手, 女友懷很在心 : 所以寫了一篇網誌在他的部落格中! : 網誌標題明確提到我的單位還有名字 : 縱使名字的其中一個字用符號取代, : 但是任誰看了文章, 都知道是我! : 至於網誌的內容, 則是敘述她跟我交往以及之後我劈腿的過程 : 內容也有出現 其他人的MSN帳號, 她在寫完網誌之後, : 並未經過我同意, 登入我使用的MSN帳號 : (MSN帳號當初是用它的身份申請的, 但我是使用者!) : 並將網誌文章傳送給我MSN上名單的聯絡人 : (根據我了解, 並不是給個聯絡人都有收到) : 據我所知, 文章也曾被轉到PPT過! : (因為網誌下面的某位留言者提到她是從PTT過來的) : 我要問的是: (1) 網誌內容敘述我劈腿的事實, 還有提到MSN帳號 : 標題提及我的身分, 並被蓄意散佈! : 是否可能觸法(誹謗罪)!? : (2) 未經同意登入我的MSN帳號! : 並傳送網誌連結給我MSN上的聯絡人 : 是否觸法? 若要提告, 我應該如何蒐證!? : 煩請各位回答! 非常感謝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4.32.208.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