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BUMAS:要你妹寫喔@@...他才是當事人 10/21 19:50
推 CrazyMarc:可以別人寫,然後當事人簽名蓋章,之前我的服務課程在台 10/21 19:54
→ CrazyMarc:北地院訴輔,遇到不會寫字(別懷疑,真的有)的人,也只 10/21 19:55
→ CrazyMarc:好幫他寫,再讓他簽名(其實依規定訴輔不能代寫的...) 10/21 19:56
→ Rhadamanthuz:樓上暗示的很明顯。 原PO再按一下......B.. 10/21 20:00
推 cawba:只能叫妳媽節哀 即使學長人抓到了 妳妹還是逃不了共犯的罪名 10/22 03:45
→ cawba:因為把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本身就是有很大的過失 版上很多人分 10/22 03:46
→ cawba:想過應徵工作被騙開人頭帳戶 100%最後都是吃到共同正犯或幫 10/22 03:47
→ cawba:住犯的罪名 現在只能叫妳妹對法官態度好一點 當庭哭著向法官 10/22 03:48
→ cawba:認錯說不應該將帳戶借人使用 願法官念在年幼無知的份上輕判 10/22 03:48
推 cawba:我猜法官大概會判3-4個月讓你們易科罰金吧 但是就有前科在了 10/22 03: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