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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家人因父親死亡後,繼承了父親名下的一塊土地, 當時該土地上有我親戚佔據使用,因而我們家人提出訴訟80年。 但後來法院在83年以{我親戚有出錢買地,再信托我父親去登記他名下〕 為理由判我們敗訴....然則後來親戚以我們後來要拆那間房子的理由, 主張信托原因消滅...要求返回信托物 (即出錢給我父親,要求土地的登記給那些受托人) .....問... 1.那些親戚以信托法第8條.....信托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.....而消滅 法院於83年判決那信託關係有成立...而我爸於80死亡... 我們家人繼承我爸那塊土...那這所提信託關係是否仍存在... (信託法於85年1月26日公布,於附財第九章第86條...本法自公布日施行)... 適法上是否有疑義...? 2.若此信託法可適用...那第21條規定..未成年人...,不得為受託人... 當時我爸死亡時我們四人繼承那塊地(我媽36歲、我哥15歲、我姐13歲、我10歲) 我們家人,,,當時80年繼承時,對方並無提出任何侵權之行動,是故是否可謂稱... 我們(我哥、姐、我)當時未成年,是故不仍當受託人... 那當時信託登記的效力可否延續至現在...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60.117.93
Eventis:1.法律只是信託內涵的成文化,沒有溯及的問題; 10/22 18:21
Eventis:2.信託財產本來就"不屬於遺產",把信託財產當成遺產來繼承, 10/22 18:22
Eventis: 與成為信託關係的受託人是兩碼事. 10/22 18:23
Eventis:應該說誤把信託財產當於遺產來繼承:) 10/22 18: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