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snowtoya:動機是重點啊.. 10/24 10:21
推 snowtoya: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。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 10/24 10:24
→ snowtoya:由者,不在此限。 不止前面要看,後面但書也要看啊 10/24 10:25
推 chihchien:履行同居義務不等於是性行為哦 10/24 13:23
推 Fuzishan:突然有個問題 如果男生老了 會不會有女生說男生沒用了 10/24 13:53
→ Fuzishan:由於男方無法性行為 訴請離婚 10/24 13:54
推 chihchien:要看怎麼說服法官囉 10/24 13:57
推 snowtoya:......難道你以為只要住在一起就是履行同居義務? 10/24 14:22
→ snowtoya:雖然不是等同的概念,不過性行為是其一吧 10/24 14:25
→ snowtoya:嗯,不過剛好奇GOOGLE了一下發現也有認為履行同居義務不 10/24 14:31
→ snowtoya:包括性生活,有點驚訝,因為以前老師是說有的= = 10/24 14:32
→ ggguesttt:我贊同樓上當初觀點,只衍申疑惑:永遠拒敦倫則違哪1條呢? 10/24 14:39
※ 編輯: ggguesttt 來自: 140.112.7.59 (10/24 14:45)
推 ohaiyo0717:不能人道 可訴請離婚 我只知道這樣 10/24 14:44
→ snowtoya:嗯,要是不肯發生性行為不屬於同居義務,那就於法無據 10/24 14:50
→ snowtoya:如果屬於,那就1052第二項吧 10/24 14:52
→ snowtoya:另外,我剛翻了以前親屬法的筆記,老師確實認為性生活屬 10/24 14:53
→ snowtoya:同居義務之一環。只是我個人也同意這樣的論點應會慢慢趨 10/24 14:54
→ snowtoya:向否定(性自主)才是 10/24 14:54
→ wjck00383:夫妻如均同意婚後不發生性行為,法律當然不需要干涉。 10/25 00:19
→ wjck00383:但當一方不同意時,一方要用1052條二項的婚姻破綻來訴請 10/25 00:21
→ Rhadamanthuz:那如果夫妻一方片面拒絕發生性行為,算不履行同居嗎? 10/25 00:21
→ wjck00383:離婚,當然也是他的權利,法院必須要針對個案做出審酌。 10/25 00:22
→ wjck00383:至於履行同居義務實際上的功能僅在達成惡意遺棄的主觀 10/25 00:23
→ wjck00383:要件(40台上91、釋字18號參照),故僅不發生性行為,卻 10/25 00:26
→ wjck00383:仍住在一起,不合於惡意遺棄的客觀要件,縱然履行同居義 10/25 00:27
→ wjck00383:務訴訟獲得勝訴,也因為依強執法128條二項,不能強執 10/25 00:29
→ wjck00383:,其實並沒有甚麼效果。R大所述的片面不發生性行為,實 10/25 00:30
→ wjck00383:濟狀況還是要看有無正當理由。如果沒有卻又住在一起,個 10/25 00:31
→ wjck00383:人認為頂多是婚姻破綻就是。 10/25 00:31
→ Rhadamanthuz:個人認同W大的看法、想法亦與之相近。認為:同居是指 10/25 00:41
→ Rhadamanthuz:夫妻或情侶間共同居住之客觀事實與願同住之主觀意思. 10/25 00:43
→ Rhadamanthuz:覆核家暴法同居之相關定義,同居應不包含發生性行為 10/25 00:45
→ Rhadamanthuz:之要件。若有學者認為發生性行為是同居之內涵或要件 10/25 00:48
→ Rhadamanthuz:,應是其對28上2469號判例,做出錯誤反面解釋而誤解. 10/25 00:49
→ wjck00383:家暴法與民法上的同居定義可能要隨法律目的的不同,而有 10/25 00:54
→ wjck00383:不同的解釋。如果夫妻住在一起,沒有正當理由,一方拒 10/25 00:55
→ wjck00383:絕發生性行為,他方提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應該會勝訴。 10/25 00:56
→ wjck00383:民法上的同居意義涵蓋性行為似乎也沒甚麼不妥,1052條三 10/25 01:02
→ wjck00383:款實務的適用上,固然涵蓋日常生活的身體與精神上的暴行 10/25 01:04
→ wjck00383:,性虐待也包括其中,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669號判例參照 10/25 01:05
→ Rhadamanthuz:單純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並無太大實益,因而管見認 10/25 01:09
→ Rhadamanthuz:為仍應朝婚姻破綻之離婚方向思考。若以此為據,實務 10/25 01:11
→ Rhadamanthuz:運作之律師不會僅提因未人道恐不符同居之點,必有其 10/25 01:12
→ Rhadamanthuz:他理由作為輔助。至於上開所提69台上669判例亦無法完 10/25 01:13
→ Rhadamanthuz:整說明 同居必定要有敦倫 之理。 10/25 01:14
→ wjck00383:最高法院在該判例中使用"結合"來表示"敦倫"。那在結合時 10/25 01:15
→ wjck00383:強命上訴人下跪,頭頂盆鍋....,是種"同居"之虐待。 10/25 01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