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p110463:H大 原住民是受害者 不是行為人 請查造 10/24 19:26
→ hoboks:拍謝 我改一下 10/24 21:45
※ 編輯: hoboks 來自: 123.193.12.81 (10/24 21:47)
→ wjck00383:我較覺得對月射擊是否即可預見回家的原住民,還有疑義。 10/26 02:11
→ Eventis:我覺得要論到故意比較難,但射擊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舉動,子 10/26 02:54
→ Eventis:彈的終點為物就毀損,終點為人則是傷害或致死,對於危險的掌 10/26 02:54
→ Eventis:控者而言,毋寧需要其以高度的注意義務加以控制危險之外放. 10/26 02:55
→ Eventis:對於擊中物或擊中人的危險發生有預見可能(誰說你一定不會 10/26 02:56
→ Eventis:射偏?),但確信其不發生(對著月亮射難道是會射到嫦娥嗎?), 10/26 02:57
→ Eventis:倒未必就一定不能去論他的過失啊@@a 10/26 02:57
→ wjck00383:有無過失,是答題時當然要討論的。但同樣的鳴槍,地點不 10/26 11:13
→ wjck00383:同,應該也會影響到故意過失與否的判斷。例如在鬧區中對 10/26 11:14
→ wjck00383:空鳴槍與在深山、沙漠中對空鳴槍,法律的判斷應該有所不 10/26 11:15
→ wjck00383:同。意即前者可能可論以間接故意,後者有無過失還可再 10/26 11:16
→ wjck00383:多論述一下。 10/26 11:17
→ Eventis:都說是對"空"了,對殺人構成要件去論明知的預見,就算是鬧區 10/26 14:26
→ Eventis:也難以這樣論述,否則警察每次對空鳴槍示警都未必故意殺人 10/26 14:27
→ Eventis:未遂也實在是頗恐怖.至於過失的論述,則是在處理14條文意中 10/26 14:28
→ Eventis:的"注意"所生之注意義務,就規範的角度,要求掌握危險源之人 10/26 14:28
→ Eventis:將危險釋出時需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自非屬過苛,而至於個案中 10/26 14:29
→ Eventis:是否該當,仍得就個案之情況加以斟酌. 10/26 14:29
→ Eventis:而就故意來說,當事人的行為無論怎麼評價也很難去論證其故 10/26 14:45
→ Eventis:意為法敵對行為之殺人意識,都想不出能論故意既遂的情況. 10/26 14:50
→ wjck00383:月亮剛升起時確有可能在地平線,........(逃) 10/26 20:37
→ Eventis:這........好像也對.....(默)...... 10/27 00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