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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請教各位 日前在上公司法時 老師提及公司法第192條I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有行為能力知人選之 並不需要先為有限公司的股東 至於法人要選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必須先為該公司的股東 乃參照公司法第27條規定而來 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要規定法人必須為股東後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? 查閱立法理由也沒有結論 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!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4.43.124.22
skido921:應該是90年公司法修正的時候沒有一併修正第27條 10/24 23:48
jsports1:應該是故意不修正 目的是要限制法人擔任董監的機會 10/24 23:49
skido921:不過這樣的結果目前多數認為可以接受,理由在於希望限縮 10/24 23:49
jsports1:雖然這麼一丁點的限制好像也沒啥效果 @@ 10/24 23:49
skido921:27條二、三項的適用 10/24 23:51
請問2 3項的適用是什麼意思? 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您~ ※ 編輯: cloudius 來自: 114.43.124.22 (10/25 00:37)
cloudius:感謝S大還花時間回信幫我解答 大好人!! 10/25 21: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