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愚見看法條的文義解釋 80-2第1項 就是指自行移除DRM的情況 你可以依據這條文稱他為侵權行為要件的不法行為 但若未侵害任何法益 亦未造成著作權的損害 處分自己所有物與著作權侵犯無關 也就是說 你破解你的 你要刪掉你的 你要自己亂搞都沒關係 但就不要散佈這些破解的東西 造成著作權人著作權的法益侵害跟民事損害 96-1的罰則只罰80-2的第2項 可見80-2的第1項並非刑事不法 依據90-3條須造成損害 才有民事責任 : 單純移除DRM動作並還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應是用危險犯概念去立法 : 只要對於著作權有危險 就提早處罰 : 那XP是不是也構成了危險?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業系統來作重製工具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4.43.125.202
hoboks:感恩感恩 我也是跟您一樣的看法 否則真的像白色恐怖 10/25 17:29
hoboks:我再去問保智為什麼他會這樣講好了 10/25 17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