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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是我的家人,任職的公司是在製造水泥製品的 職位是副廠長,實質上是現場的負責人 (沒有特殊形式的授權,董事長就說那現場運作就交給你發落) 10月23日下午工人甲(持有合法操作執照)操作固定式起重機(俗稱天車) 將預力混凝土基樁搬運到大卡車上時, 可能是疊放的問題,車上的基樁滾落,當場壓死了該名卡車司機。 整個事發經過當事人均不在場。 其中可能違背一般作業上的情形有: 一、有兩張出貨單,各別為五根基樁,但因該名司機想跑一趟就好,所以本來應該 只載五根,卻疊放了十根基樁,滾落時是疊放了九根,正在放第十根的時候。 二、在搬運過程中,不應有任何人進入現場,但當天該名司機急著去拉固定用的繩子, 想早點固定完成可以早點出發,所以該名司機才會在尚未搬運完成時,就站在現場。 目前的情況是檢察官將工人甲和當事人列為被告,工人甲以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, 至於當事人部分,檢察官僅說是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中,未盡現場負責人的監督之責 起訴,尚未看到起訴狀,檢察官也未說明是以哪一條起訴之。 問題: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明知應分兩趟載運,卻未將此事告知該司機,仍搬運十根基樁,此一 行為即為未盡監督之責,但我看了整部勞工安全衛生法,並未看到此條規定,該法所規 定的刑責部分只有兩條(31.32),是關於應設置安全設備義務以及安全設備應受檢查義務 之違反,但此兩項義務應仍歸於該公司董事長,當事人雖為實質上負責人,但對於設備之 購置或受檢等事項仍受該公司董事長之指揮,且檢察官所認定之理由似與此無涉,想請問 檢察官所說的監督之責是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哪個條文?還是當事人亦可能涉及刑法業務 過失致死罪? 在此先感謝您有耐心看完這整篇文章,也感謝您的解答,謝謝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2.121.155.132
volkov:找律師吧 事關重大 慎重點 10/26 04:11
sindyevil:如果要避免被害人就「合法權益的擴大解釋」達到雙方均衡 10/27 11:16
sindyevil:,真的建議找律師,這件事情刑事民事勞安部分都會有涉獵, 10/27 11:17
sindyevil:令尊會需要專業人士的完整服務 :> 10/27 11: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