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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面吃掉(喀滋) : 而且我也覺得有一點蠻奇怪的 : 若是我用535來討論無償委任 : 受任人的責任就比較輕 就不用賠償 : 可是萬一委任人用184來請求 結果是要賠償? : 那535不就形同廢文? : 能否請各位大大闡明? 單就法理來回答你的疑問 民法535條之前段為具體輕過失 如果本案中的乙在你的判斷之下 忘記關上車門並不超出於具體輕過失(也就是他今天送自己的東西也會那瞇不小心) 那麼在乙已盡到注意義務 (別忘了過失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) 在他無法注意的情況(以對自己的要求為標準) 又何來過失 更不可能有故意對吧 而民法184I前段條文內就寫明了要因"故意或過失" 才能依據此條請求賠償 既然乙(受託人)在具體輕過失的規範下無過失(之前解題的前提 但我覺得可以討論XD) 那瞇 甲(委託人)也無法依照184I前段請求乙賠償 希望有幫你解答疑惑嚕 如果我說的不對也請指正XD!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4.43.113.1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