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wjck00383:依據該約款,似得推定買受人之給付有確定期限。因而買受 10/28 23:13
→ wjck00383:人越過該期限仍不給付時,須付遲延責任。但要釐清的是你 10/28 23:14
→ wjck00383:在超越該期限時日後有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呢? 10/28 23:16
→ wjck00383:更正........十 10/28 23:17
→ leochang:意思是說我的解除權,仍然要依照該條款才能擁有? 10/29 09:10
→ leochang:我在合約期限到後就催告買方,並沒有等到10日後才催告 10/29 09:12
→ leochang:但到期後的10日內,對方一樣沒有完成給付...直到第13日 10/29 09:18
※ 編輯: leochang 來自: 218.170.119.129 (10/29 09:20)
→ leochang:我提早寄的存證信函,不能視為"延遲10日後催告"嗎? 10/29 09:25
→ wjck00383:合意解除權應不排除法定解除權的行使。若過給付期限後, 10/29 17:28
→ wjck00383:你給對方的催告定有相當期限,那在該期限過後再以意思表 10/29 17:29
→ wjck00383:示解除契約,我的判斷是契約有解除。但13日時出現什麼狀 10/29 17:30
→ wjck00383:況?是你在13日時解除契約或是買受人於13日提出給付呢? 10/29 17:31
→ Eventis:有沒有排除應為契約解釋的問題,債總也有不少任意規定@@a 10/30 00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