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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在讀票據法 票據法有說到票據喪失的救濟 需經過三個程序 1.止付通知 2.公示催告 3.除權判決 但我心中一直有個天真的疑問想請問各位 為什麼不是聲請人直接跟銀行做止付通知 然後銀行直接就把這張票據宣告無效 一個程序就好了 非得透過法院做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 如此三個程序呢 謝謝大家的回答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58.114.69.177
BrightKiller:銀行不夠有公信力,萬一跟債務人說好利益交換呢 10/29 01:10
BrightKiller:不是每個人都會去同一間銀行,票據易流通太麻煩 10/29 01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