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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有個民事案件 我被列為被告 然後原告每次都要我跑去三重開簡易庭 後來有版友告訴其實是應該看被告所住地點在哪 最後我想要對這個案子上訴 請問一下我該在上訴狀裡引用哪些條例 才能把上訴案子調回去新竹開庭呢? 謝謝大家 -- If I am not a Rossoneri why my blood is red and my eyes are black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230.228.68
lovewait:你們當初有沒有文書上約定要在哪個法院開庭? 10/29 04:50
lovewait:沒有的話按照民訴法第一條 應該要再被告的住/居所地開庭 10/29 04:50
lovewait:比方說當時中有無簽定合意管轄在哪個法院之類的東西 10/29 04:51
lovewait:如果沒有的話 你可以向三重的法院提起無管轄權之抗辯 10/29 04:54
lovewait:正常的話法院會將該訴訟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10/29 04:55
lovewait:之前我有個朋友在台東被告 問題她住澎湖...就是這樣 10/29 04:55
boboleo:喔喔..那我上訴狀就寫按民法第一條要求到新竹抗辯對吧? 10/29 08:49
boboleo:並沒有文書約定呢 10/29 08:49
hcya:一審已經走完了吧?除非是專屬管轄(例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), 10/29 13:10
hcya:不然會有民訴25條應訴管轄的適用,不能再以無管轄權為由抗辯 10/29 13:11
hcya:囉~另外,除被告住所地外,因事件的類型,其他法院未必就沒有 10/29 13:12
hcya:管轄權,此部分請看民事訴訟法第2條到第22條。 10/29 13:13
boboleo:一審走完了,是民事重小賠償的案件 10/30 07: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