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lovewait:你們當初有沒有文書上約定要在哪個法院開庭? 10/29 04:50
→ lovewait:沒有的話按照民訴法第一條 應該要再被告的住/居所地開庭 10/29 04:50
→ lovewait:比方說當時中有無簽定合意管轄在哪個法院之類的東西 10/29 04:51
→ lovewait:如果沒有的話 你可以向三重的法院提起無管轄權之抗辯 10/29 04:54
→ lovewait:正常的話法院會將該訴訟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10/29 04:55
→ lovewait:之前我有個朋友在台東被告 問題她住澎湖...就是這樣 10/29 04:55
→ boboleo:喔喔..那我上訴狀就寫按民法第一條要求到新竹抗辯對吧? 10/29 08:49
→ boboleo:並沒有文書約定呢 10/29 08:49
推 hcya:一審已經走完了吧?除非是專屬管轄(例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), 10/29 13:10
→ hcya:不然會有民訴25條應訴管轄的適用,不能再以無管轄權為由抗辯 10/29 13:11
→ hcya:囉~另外,除被告住所地外,因事件的類型,其他法院未必就沒有 10/29 13:12
→ hcya:管轄權,此部分請看民事訴訟法第2條到第22條。 10/29 13:13
→ boboleo:一審走完了,是民事重小賠償的案件 10/30 07: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