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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rodzilla (志)》之銘言: : 我 : 騎車經過一個紅綠燈 : 在黃燈變紅燈左右闖過去 : 因為趕家教 : 警察騎車在後面衝了過來要攔我 : 但我趕家教 : 完全騎自己的 : 後來我收到發單一張闖紅燈ㄧ張不知道是啥名目的類似不服取締類 : 裡面只用很醜的字描述穿著 : 想問的事 : 警察也沒附照片 : 這樣也可以罰嗎?? : 我警察朋友是說 : 當他看到你的車牌 : 然後呼叫人查車牌 : 那個人就可以當證人 : 那我又想問 : 如果這樣可以 : 那只要是警察看誰不爽 : 用這樣的方式就可以了呢 : 再者 : 如果連警察都說自己很機車該如何回他呢?? : 我從高雄來 : 在台中火車站紅燈但旁邊就是火車站 : ㄧ彎進去 : 警察就類似站崗似的要我過去開罰單 : 邊開還說妳來台中就要守台中的規矩 : 以上是抱怨文 : 最剛開始才是想問的 : 謝謝大家 我覺得交通法規是有瑕疵,但是他畢竟還是法規 而法規並沒有規定照片是唯一證據 就像一個人殺了人,被另一人追著跑叫現行犯,但是現行犯人人都可逮捕 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當時有殺人??我想不大可能有照片 但是在此例中 你的確自己說自己黃燈變紅燈左右闖過去 你也知道警察是要攔你 如果這不叫不服取締,那可能要請版上先進告訴我以原PO的情況 這是叫什麼情形了?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10.240.244.111
cloudius:原PO都已經自認有違法了 該名警察杯杯應該要來將原文作 10/30 11:37
cloudius:證據XDDDDDDDDDDDDDDD 10/30 11: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