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hcya (我是聖誕紅)
看板LAW
標題Re: [問題] 民法物權-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無效괠…
時間Sat Oct 31 17:41:19 2009
※ 引述《slowonetwo (In 台中 > <)》之銘言:
: 請以私信及回覆看板方式連絡,謝謝。
: 題目:
: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,並偽造證件變更登記為乙所有,甲發現時已滿20年,仍訴請返還土地
: 並塗銷登記,乙則抗辯甲之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。
: A.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?
無理由,
因依釋字164號解釋,
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(民法767第1項中段)無消滅時效之適用。
這邊有個問題是,實際所有人甲並非登記名義人乙,是否仍有上開解釋之適用?
實務多採肯定見解,如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:
「又就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,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
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○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釋明揭上旨;
上開所謂「已登記不動產」,係指已依土地法辦理登記之不動產而言,
並非僅指已登記為請求人名義之不動產為限,
蓋不動產真正所有人之所有權,不因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基於無效原因
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,苟已依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,其回復請求權或
除去妨害請求權即不罹於時效而消滅。」
: B.又乙如主張不動產取得時效,是否有理?
民法769條:「以所有之意思,二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,
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」
此「未登記之不動產」,
乃指未曾進行土地總登記之土地,而非僅指「未登記為實際所有人所有」,
實務及學說並無疑義。
甲之土地顯非「未登記」之土地,否則甲不會取得所有權,
因此乙不得就該土地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。
不過依民法772條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,倒是有可能。
: 併述之。
: 想法:
: A.
: 無理由。
: 因為此土地之移轉登記有無效之原因,而乙並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善意第三人,
: 故不受保護,所以甲得訴請塗銷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乙的抗辯是消滅時效,您卻回答善意取得,好像不太對喔。
: B.
: 我不會=.=
: 請達人幫解,謝謝XDD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16.59.127.192
→ slowonetwo:謝謝解答^__^ 10/31 17:58
→ Eventis:補充一下,時效取得地上權只是有請求所有權人為地上權登記 10/31 18:01
→ Eventis:之權利.....(Orz...)..應該說向地政機關登記,而所有權人有 10/31 18:05
→ Eventis:容忍的義務,但是應該有60台上1677判例之類推適用,尚未登記 10/31 18:06
→ Eventis:為地上權人前,權利行使還是有相當限制. 10/31 18:08
→ Eventis:依最高法院69年第五次民庭決議,此項權利並不得逕行對抗所 10/31 18:21
→ Eventis:有權人(即仍屬無權占有);例外系若已對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 10/31 18:22
→ Eventis:權登記,依最高法院80年第二次民庭決議,法院應就是否具備時 10/31 18:23
→ Eventis: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,為實體上裁判. 10/31 18:24
→ Eventis:其想法應在於時效取得之登記請求權,並無登記義務人存在,只 10/31 18:27
→ Eventis:是依法取得此項請求地政機關登記之權(68台上3308判例要旨) 10/31 18:28
→ Eventis:似是將其當作一種債權,而依債之相對性,固不得對本權人主張 10/31 18:28
→ Eventis:但依83台上3252判例,從向所有權人請求容忍登記來看,似還是 10/31 18:30
→ Eventis:有物權性,只因為一個聲請登記造成這種差異,也頗有趣:) 10/31 18: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