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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hcya (我是聖誕紅)》之銘言: : ※ 引述《slowonetwo (In 台中 > <)》之銘言: : : 請以私信及回覆看板方式連絡,謝謝。 : : 題目: : :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,並偽造證件變更登記為乙所有,甲發現時已滿20年,仍訴請返還土地 : : 並塗銷登記,乙則抗辯甲之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。 : : A.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? : 無理由, : 因依釋字164號解釋, :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(民法767第1項中段)無消滅時效之適用。 : 這邊有個問題是,實際所有人甲並非登記名義人乙,是否仍有上開解釋之適用? 這根本不成問題,因為164原案就是要塗銷登記碰上這個15年, 因此理由書中明確指出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,有如對於登記具有無效原因之登記 名義人所發生之塗銷登記請求權,若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,則因十五年 不行使,致罹於時效而消滅,難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之現象,真正所有人 將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,自難貫徹首開規定之意旨。 若登記人名實相符,依釋字107類推適用即可(登記公示之效力)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64.152.7
Eventis:不過其實背後的引導就是實務上767I前的行使要加上登記名義 10/31 17:56
slowonetwo:謝謝解答~我大概知道了,先消化一下XDD 10/31 17:58
Eventis:767I中後段那兩個請求權則不需要;是真的頗奇妙的. 10/31 17:58
Eventis:是種覺得莫名其妙但還算能理解的隱藏條件Orz 10/31 17:59
slowonetwo:恩~筆記製作中~~ 10/31 18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