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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slowonetwo (In 台中 > <)》之銘言: : 題目: :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,並偽造證件變更登記為乙所有,甲發現時已滿20年,仍訴請返還土地 : 並塗銷登記,乙則抗辯甲之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。 : A.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? : B.又乙如主張不動產取得時效,是否有理? : 併述之。 ------以下為綜合整理------ A. 無理由。 不動產之真正所有人(甲)之所有權,不因他人(乙)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基於無效原 因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。若他人(乙)已依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,其真正所有 人(甲)之回復請求權(釋107)或除去妨害請求權(釋164)亦不罹於時效而消滅。 故乙之抗辯無理由。 B. 無理由。 本題之土地顯非民法第769條「未登記」之土地,故乙不得就該土地主張取得時效。 -- 有句話是這麼說的: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0.109.82.185
slowonetwo:謝謝大家的解答~後續仍有數題民物問題發問XD 10/31 20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