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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Eventis (何逸凡)》之銘言: : ※ 引述《hcya (我是聖誕紅)》之銘言: : : 無理由, : : 因依釋字164號解釋, : :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(民法767第1項中段)無消滅時效之適用。 : : 這邊有個問題是,實際所有人甲並非登記名義人乙,是否仍有上開解釋之適用? : 這根本不成問題,因為164原案就是要塗銷登記碰上這個15年, : 因此理由書中明確指出 :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,有如對於登記具有無效原因之登記 : 名義人所發生之塗銷登記請求權,若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,則因十五年 : 不行使,致罹於時效而消滅,難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之現象,真正所有人 : 將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,自難貫徹首開規定之意旨。 : 若登記人名實相符,依釋字107類推適用即可(登記公示之效力) 簡單來說767雖為物上請求權 但實為支配權 而15年的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 而不適用支配權 還有發問者第二題主張不動產時效取得 是時效取得不動產的什麼權 可能要問的更精確點 若是老師出的 那就要做些假設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4.43.117.180
volkov:塗銷登記是767中段 767前段是要返還 要一起請求 10/31 22:06
volkov:不然還要另訴請求 10/31 22:06
hcya:物上請求權為支配權沒錯,但原則上會類推適用請求權的消滅時 10/31 22:10
hcya:效規定,不然為什麼對「動產」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仍有消滅 10/31 22:11
hcya:時效的適用。 10/31 22:11
volkov:謝謝指正 10/31 22:12
slowonetwo:是老師出的0.0 請問還需要做哪些假設呢? 10/31 22: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