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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slowonetwo (In 台中 > <)》之銘言: : 甲向乙購買土地,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,但未過戶,經20年後, : 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,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,問: : 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?  甲與乙雖成立土地買賣契約,惟於十五年內遲未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。俟丙為乙之繼承人,於乙死亡辦妥繼承登記後, 依法仍須繼承乙之義務。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,乃係基於債權而發生,應有消滅 時效規定之適用,覈與大法官釋字第一O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 釋本旨無涉。故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、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,丙對甲取得時效抗辯權。 -- 參照:最高法院52台上1925判決、69台上1165判決、88台上1194判決 最高法院69年第四次民庭決議理由 謝副院長民法物權論(上冊),第二篇 第二章 所有權 部分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※ 編輯: Rhadamanthuz 來自: 114.42.217.232 (11/01 13:55)
slowonetwo:謝謝解答!!^^ 我消化一下XDD 11/01 14:30
slowonetwo:謝謝,A的答案我懂了~ 11/01 14:35
slowonetwo:請問~關於BC的答案,應如何解? 11/01 15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