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jsports1:民事責任…… 是侵害了什麼權利?O__o 11/01 19:39
推 SuNiDeBe:人格權囉 11/01 19:55
→ Eventis:頂多是恐嚇成立的話依184II,請求195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. 11/01 21:18
→ Eventis:恐嚇不成立用184I後段就不好操作了,這個心裡不爽雖然也是 11/01 21:19
→ Eventis:一種不利益,廣義言之或許有可能該當,但究為法律上不利益或 11/01 21:19
→ Eventis:純粹事實上不利益,那就問天吧0.0" 11/01 21:19
推 ChrisBear:305的話很難成立 184I&II 來判斷 ㄜ..似乎也很難 11/01 23:20
→ BGlala:恩惠不得強施於人=.= 11/01 23:22
→ poutars:此風不可長,有其他的辦法可以扼止嗎?不然一天到晚有人送 11/02 07:07
→ poutars:花圈輓聯甚至棺材到仇家,不就天下大亂了 11/02 07:09
→ SuNiDeBe:就真的告侵害人格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阿..又不是開玩 11/02 08:24
→ SuNiDeBe:笑..人格權是一種統稱,精神受創也是其一,而且為什麼184I 11/02 08:25
→ SuNiDeBe:不能成立? 精神受創也是第一項絕對權的一種阿,至於此種 11/02 08:33
→ SuNiDeBe:行為是否具違法性?一般來說184構成要件成立,違法性層次 11/02 08:36
→ SuNiDeBe:就只是單純討論有無可阻卻違法事由,而且也是由加害人負 11/02 08:37
→ SuNiDeBe:舉證責任,只是你說的個案是否達情節重大而可請求慰撫金 11/02 08:38
→ SuNiDeBe:那就看你律師怎麼主張了...所以說,你要單純遏止對方這樣 11/02 08:39
→ SuNiDeBe:做,上法院或許是一種方法,能不能成立、成立後賠多少,才是 11/02 08:41
→ SuNiDeBe:另一個問題 11/02 08:41
→ jsports1:給原PO 天下是否大亂 常常不是法律能管、要管的 11/02 13:11
→ jsports1:對法律失望 原因常常都是對法律有過度的期待 11/02 13:12
→ Eventis:精神傷害非必然構成人格權之侵害.質言之,既言侵害,係侵害 11/02 13:13
→ Eventis:何種權利?特別人格權乎?一般人格權乎?言人格"法"益者,必利 11/02 13:15
→ Eventis:益至於有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始足當之.要之,概凡不利益皆言人 11/02 13:16
→ Eventis:格權,卻不具體指稱是何種人格法益之侵害者,與言人性尊嚴有 11/02 13:16
→ Eventis:傷而謂基本權利遭受侵害,皆無異於循環論證式之述說.驚嚇可 11/02 13:18
→ Eventis:否為人格權所保護,與是否有違法性,本質上係同一之事,誠如 11/02 13:21
→ Eventis:王澤鑑師所言,"人格權的個別化及具體化,有助於認定人格權 11/02 13:22
→ Eventis:的保護範圍,以判斷侵害行為及侵害人格權的違法性,對於法律 11/02 13:22
→ Eventis:解釋適用,甚屬重要.因此,在訴訟上原告應儘量明確陳述其受 11/02 13:23
→ Eventis:侵害的,究屬何種人格法益.法院判決則應致力闡釋人格法益的 11/02 13:24
→ Eventis:保護內容."(王澤鑑,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(1),台灣本土 11/02 13:27
→ Eventis:法學,no.83,pp.59-73,2006/6),其關於"自由"部份對於開展出 11/02 13:29
→ Eventis:來之各種奇妙的自由與侵權行為法之簡評:) 11/02 13:30
→ Eventis:此係僅就整個人格權部份論說(包括18/195);但就損害賠償法 11/02 13:32
→ Eventis:而言,非所有不利益法律皆有聞問之必要,誠如曾世雄師所謂," 11/02 13:39
→ Eventis:非財產上不利益,僅"痛苦"方有獲救濟可能,不方便,不愉快,不 11/02 13:40
→ Eventis:適宜不能獲得救濟....不方便,不愉快,不適宜,發生頻繁情節 11/02 13:41
→ Eventis:輕微,本諸繁微不規範之原則,其不能獲得救濟自屬當然." 11/02 13:42
→ Eventis:(曾世雄,損害賠償法原理,修正2版pp.56-57),而就其所分類之 11/02 13:44
→ Eventis:損害賠償客體,係屬事實上不利益,非適格之損害賠償之客體. 11/02 13:45
→ Eventis:(前揭書,pp.45-47) 11/02 13:45
→ Eventis:此說亦非無據,對於"痛苦"這個慰撫金請求之門檻,實務見解可 11/02 14:46
→ Eventis:參51年台上223號判例,雖然說痛苦與否往往訴諸寥寥數語,唯 11/02 14:47
→ Eventis:只此數語,便是慰撫金有無理由,千金萬金之值啊. 11/02 14:48
推 SuNiDeBe:回Eventis道長..你講得蠻清楚的,確實我說可以請求是不太 11/02 16:04
→ SuNiDeBe:嚴謹,但我說的是「可以請求」,至於請求後是否能成立,那 11/02 16:05
→ SuNiDeBe:當然要視個案判斷,這篇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太少,怎麼判斷? 11/02 16:06
→ SuNiDeBe:況且人格權性質是一種母權,泛指一切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 11/02 16:07
→ Eventis:即因為如此,並非謂一有損害即得依託於人格權之上,仍需就損 11/02 16:09
→ SuNiDeBe:(王澤鑑,侵權,2006年7月版,p116) 11/02 16:10
→ Eventis:害之性質與強弱,評價是否為人格權保護之客體,否則亦不合於 11/02 16:10
→ SuNiDeBe:所以我不是說「視個案情節」了嗎... 11/02 16:10
→ Eventis:侵權行為法在公的角度需合理限制賠償義務人責任之規範意義 11/02 16:11
→ Eventis:此外謂請求"權"者,係當事人有此權利,相對人即有給付之義務 11/02 16:13
→ Eventis:若非如此,單就得否作此聲明者,法院大門開很大,就算三要素 11/02 16:15
→ Eventis:不具備,也只是被駁回而已......(遠目) 11/02 16:15
→ SuNiDeBe:那請問,若具備訴訟要件,您認為當事人就此情形(送輓聯致生 11/02 16:18
→ SuNiDeBe:精神痛苦)主張侵權,會被以欠缺實體保護利益為訴訟判決駁 11/02 16:19
→ SuNiDeBe:回嗎? 11/02 16:19
→ Eventis:與命題無關,想提告與是否為權利本是兩回事:) 11/02 22:07
→ Eventis:我主張SuNiDeBe於11/02 16:19推"回嗎?"這句十分刺眼,讓我 11/02 22:09
→ Eventis:頭昏目眩天昏地暗,當場暈眩十秒,事後精神痛苦不已,翻來覆 11/02 22:09
→ Eventis:去壓死三隻螞蟻抓斷五跟頭髮,身體還有冒出血絲,主張根據侵 11/02 22:10
→ Eventis:權行為184I前段針對其對我健康權之侵害,聲明應給付自訴狀 11/02 22:11
→ Eventis:應給付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1萬元整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11/02 22:12
→ Eventis: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. 11/02 22:12
→ Eventis:我主張我有一個法律上應受給付的地位,有一個特定的原因事 11/02 22:13
→ Eventis:實及訴訟標的,但這不表示我會有理由,也不表示我所主張的地 11/02 22:14
→ Eventis:位是對的,以本例言之,想怎麼告,寫成法院需受理的形式並無 11/02 22:14
→ Eventis:問題,但認事用法如何,又係另一問題. 11/02 22:14
→ Eventis:亦即還是一樣,法院大門開很大,形式要件寫起來想告就去告. 11/02 22:20
→ Eventis:但這與這是不是人格權,本非基於同一法理,不可等而視之或逕 11/02 22:23
→ Eventis:為因果之推論. 11/02 22:23
→ Eventis:至於會不會有民訴249II,那就恕不奉陪了:) 11/02 22: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