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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你兩個實務的判例 你就大概有譜了 42年台上字第440號: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,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為要件, 故其交付財物,並非因畏怖心所致,其恐嚇尚非既遂,上訴人雖於 十七日以恐嚇使被害人生畏怖心,而被害人於次日攜款前往交付, 乃出於警察便利破案之授意,並非因其畏怖心所致,自應仍以恐嚇 未遂論科。 51年台上字第746號: 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,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 件,如交付財物並非由於畏怖心所致,而另有其他企圖者,其恐嚇 尚非既遂。 ※ 引述《Jarjayes (南海毒書生)》之銘言: : 老師說346這裡的恐嚇 : 要在"客觀上"足以令人心生畏懼 : 但...如果有一種情況,假如我被恐嚇,客觀上是足以令人畏懼的 : 可是我心裡根本不怕,但我同情他,還是給他錢 : 這種情況下成立恐嚇取財嗎? : 如果成立,是既遂還是未遂? 我感覺有點被弄糊塗...囧 : 希望可以得到解答,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8.232.41.149
Jarjayes:了解 感謝 11/02 01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