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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本題之欲作答方式,應該是沒問題了。 三、2. 甲向乙購買土地,並已给付價金100W元,但未過戶,經20年後,乙之土地由其獨子丙繼承 ,期間甲均未曾請求過戶,問: A.丙可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? B.如甲10多年來,在土地上已興建一間茶藝館,該茶藝館是否為無權占有? C.丙可否主張退還100W元而請求甲拆屋還地? D.如丙將土地再轉賣善意第三人丁,丁可否請求甲返還土地?請說明之。 答: A. 可。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,乃係基於債權而發生,應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,與釋字 107及釋字164無涉。依民法第125條、第144條第1項、第1148條之規定,丙對甲取得時效 抗辯權。 故丙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過戶予甲。 B. 否。 土地方面: 甲本於與乙賣契約關係占有此土地,而乙將土地交予甲占有使用,為盡出賣人交付買賣標 的物之義務。又丙為乙之繼承人,於乙死亡後,依法仍須繼承乙之義務,不得指稱買受人 甲依買賣契約(占有權源)之占有該土地為無權占有。(概括繼受買賣關係) 茶藝館方面: 凡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,以占有標的物作為內容者,均在推定範圍內而受保障。 本題甲受占有權利之保障而行使真正所有權人之權利,於土地上興建茶藝館,並原始取得 該建物之所有權,故該茶藝館不屬無權占有。 故丙不可指稱該茶藝館為無權占有。 C. 否。 因甲乙間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,而丙是繼承人,故有繼承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。若要 消滅此法律關係,則須有民法規定之終止或解除事由,方可解除。 故丙不可以主張退費拆屋。 D. 前提:依題意及丁所主張之權利,可推測丁已完成土地之登記 可。 丙基於概括繼承將土地所有權讓與善意第三人丁,該契約有效,因此由丁取得土地所有權 。 而甲乙間買賣契約,僅有債之效力,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善意第三人丁,故丁得基於 所有權請求該土地之前買受人甲返還該土地,甲不得以與乙之買賣契約對抗丁。 -- 有句話是這麼說的: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0.109.82.185 ※ 編輯: slowonetwo 來自: 120.109.82.185 (11/01 23:27) ※ 編輯: slowonetwo 來自: 120.109.82.185 (11/02 00:10) ※ 編輯: slowonetwo 來自: 120.109.82.185 (11/02 00:11) ※ 編輯: slowonetwo 來自: 120.109.82.185 (11/02 00:2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