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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件事是我爸爸不對在先 但還是希望請教各位版友 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事情是這樣的 修車廠報價給我爸的修車費超過那台車的價值 所以我爸決定要報廢 當天他跟環保署主動報繳之後 也已經將車牌拔下 並約定民間拖車明天早上來拖車 錯就錯在我爸當晚貪圖方便 而將車子停在附近的殘障車位 未料隔天早上 交警隊早先一步將車子拖吊走了 並且要罰1200元+拖吊費1200元 問題是拖吊的當時 該車已經是報廢了 這樣子是算大型垃圾?? 還是要依裁決所的判決算數?? 其實罰錢事小 我爸氣不過的是 拖吊場的人就叫他不要繳錢去領那一台車 他們自然就會把車子處理掉 但事實上報廢的車子還有剩餘價值 修車廠願意出九千元買下那台車子 拖吊場明知道是報廢車 卻故意叫我爸省錢不要領 然後他們再去"殺肉" 賺超大一筆 目前我的看法是罰完錢之後 車子領回來再賣掉讓民間車廠去處理 想請問這整個狀況有沒有其他的爭議? 或是對我們更有利的處理方法? (已經有去申訴 但是被打槍說可以到地方法院聲明異議) 謝謝各位版友的指點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2.121.25.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