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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並不是學法的,所有法律知識都是上補習班學的, 還請各位法學先進用力批判! 第七十三條(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)   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老師上課時提到,法律行為有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,成立要件又分成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別 成立要件,生效要件亦同。 在講解特別成立要件時,老師提到了民法73條,但是,73條的內容並非寫成: 「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不成立」而是寫成無效,為何要式性不是特別生效要件呢? 第一百六十六條(契約方式之約定)  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,在該方式未完成前,推定其契約不成立。 166條中提到,該方式未完成前,推定其契約不成立! 這引起我一點疑惑,推定者,可舉反證推翻,如果一方要舉反證推翻之,必(?)證明其方式 已完成,但若方式早已完成,何來「推定」之有? 這個推定改為視為有何不同之處? 麻煩各位了!! ------------以下為後來想法--------- 打完問題後,對166條突然有一個想法,不曉得對不對? 如果法條用「視為」則若一開始方式未完成即視為不成立,以後縱使完成也不得推翻之, 所以必需以推定來規定! 倘若未來方式完成,則法律行為即成立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223.70.82 ※ 編輯: memerizeme 來自: 61.223.70.82 (11/02 10:44) ※ 編輯: memerizeme 來自: 61.223.70.82 (11/02 11:43) ※ 編輯: memerizeme 來自: 61.223.70.82 (11/02 12:07)
Eventis:方式可能約定為"成立之要件",或僅"證明成立之證據方法". 11/02 12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