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hoboks:用消保法向仲介求償吧 另按民法有可能可以撤銷契約 11/04 14:07
→ wjck00383:個人以為應該是要討論買賣契約標的有公法上使用限制時, 11/04 20:31
→ wjck00383:究係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等問題。除此之外,也不排除還有 11/04 20:38
→ wjck00383:其他請求權如締約上過失等等。另不明所謂撤銷係指何條, 11/04 20:42
→ wjck00383:但推測如是詐欺,92條是否是最好的法律策略,還有疑問。 11/04 20:44
推 leochang:解決合約問題我建議用,民法88條及92條 11/05 01:12
→ leochang:很明顯這是房仲的過失,非表意人之過失 11/05 01:13
→ leochang:還有要舉證屋主"明知或可得而知"房屋不是住家用途,應不難 11/05 01:14
→ Eventis:88要非因過失,用途既經登記任何人皆可查知,其不知難謂無過 11/05 01:42
→ Eventis:失;而92條縱屬詐欺,亦由仲介所為,仲介為居間,屬第三人詐欺 11/05 01:42
→ Eventis:在舉證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有詐欺並不容易.瑕疵擔保需 11/05 01:46
→ Eventis:為善意,既已知標的之負擔,向出賣人尋求救濟似屬不易. 11/05 01:46
→ Eventis:管見以為應屬與仲介間之居間契約因關於訂約事項報告義務之 11/05 01:50
→ Eventis:義務違反,屬瑕疵給付,依227I適用226I請求損害賠償. 11/05 01:53
→ Eventis:至於是否同時構成184I後段,似有併為主張之可能. 11/05 01:58
推 hoboks:如仲介係代理人或使用人 則不應包含在92第三人範圍裡 11/05 20:09
→ hoboks:引224條讓履行輔助人過失等同於本人過失也行 11/05 20:10
→ Eventis:仲介是典型的居間啊,說是哪一方的使用人都有不妥當的地方. 11/05 20:37
推 hoboks:仲介有沒委任性質還須看個案並參酌仲介契約條款 11/05 20:45
推 hoboks:我想原波應該也沒對仲介錄音吧 11/05 20:48
→ hoboks:即使仲介與屋主是委任契約 還是無法舉證仲介曾經亂講話 11/05 20:49
→ Eventis:依不動產銷售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款,原則上就買賣契約本身, 11/05 21:03
→ Eventis:仍為居間性質,至於是否另為代理權之授與而就此另有委任,係 11/05 21:05
→ Eventis:另一問題,而就不得記載事項約定不得約定為僅供參考之範本 11/05 21:05
→ Eventis:契約,僅提供定金代收權限之選項,並無簽約之權限;就表見上 11/05 21:08
→ Eventis:言之,仲介亦避免直接以其名義介入契約間以減少涉入紛爭;縱 11/05 21:09
→ Eventis:真就買賣事項有委任及代理權授予之意思合致約定,表見上亦 11/05 21:09
→ Eventis:不易察知. 11/05 21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