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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: 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 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 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 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稍微爬了一下文 問題是小弟最近要離職 不過工作時間未滿一個月 請問要多久以前提出了(包含假日時間嗎?)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59.113.4.1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