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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們好 想請教一件關係引述一位網友舊文章整理成一篇總集 就是現在網路上常見的"懶人包" 從同一個論壇發怖至同一個論壇內 並無轉出至其他網站 該網友私訊給我, 內容如下 我在網路上留言,並沒有給你大量複製散佈的權利。 別人的公開資訊,你可以察看私下記錄。 但未經對方同意,大量公開轉載, 明顯違反當事者意願,造成精神傷害,這責任是很明顯的, 我剛才已經跟律師談過才敢給你回信 。 我沒有針對特定個人不構成毀損。 就算有人來騷擾我時反擊,那是因為他們惡 意前來我的留言板,我不得不反擊 (刑法裡規定羞辱是出自反擊目的不算)。 但我何年何月主動羞辱您個人,或者那些謾罵的人? 至少前提是他們先來的對嗎?我也留有證據。 大至上,該名網友是在一個台灣論壇上公然辱罵"台灣人" 所以照他所言,他確實並沒有針對特定個人 請問各位法律前輩 這樣的告訴告的成嗎? 感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20.136.76.176
wolf0202:刑311-1的條件是善意發表言論 羞辱不是善意吧 11/07 22: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