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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peace5566 (和平使者5566)》之銘言: : 第十六條 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 :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: 各款之規定: : 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 : 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 : 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 :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 : 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 :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 :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: 稍微爬了一下文 : 問題是小弟最近要離職 不過工作時間未滿一個月 : 請問要多久以前提出了(包含假日時間嗎?) 你好 我想勞基法第十六條寫得很清楚 工作滿三個月以上離職才有所謂的預告期間 因此未滿一個月就沒有這樣的問題了 另外我要說的是 這第十六條基本上是給雇主fire員工用的 我們勞工應該要看的是第十五條再加上第十六條內所規定的時間 這樣才正確 第 15 條 (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)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,於屆滿三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。 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。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除你的疑惑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59.104.2.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