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
假設公法人向民間採購勞務,契約中已訂價金與相關的工作項目 但私法人施作到一半,發現必須增加額外的開支,請公法人准許 將其中一項工作項目的費用移作多出來的開支,而被轉移費用的 工作項目就不需再執行。這樣的作法已經得到公法人長官的核可, 請問,這樣程序是否有不當的地方??? 謝謝~~!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18.169.81.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