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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juliantin0 (酷拉利)》之銘言: : ※ 引述《jimagun (阿崗)》之銘言: : : 事情是這樣子的 : : 數年前我叔公去世 他生前因購買國宅向銀行貸款尚有150萬未還 : : 叔公的前面順位繼承者都已拋棄繼承 : : 因為我爺爺是叔公的兄弟 : : 而爸爸在爺爺去世時有繼承了一棟房子 : : 爸爸跟叔公根本早已多年沒往來 : : 根本也不知道要拋棄繼承 : : 但銀行這幾年來一直持續不斷地向我爸追討這150萬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: : 感到困擾不已 : : 昨天偶然地看到 2009年5月22號的修正案 : : 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9/05/22/91-2454600.htm  連結在此 : : 但是銀行今年八月底仍然持續寄追討信來 : :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能為我解答一下這債務究竟可不可以不要還了呢? : 修法後已經改採當然限定繼承 : 也就是說,繼承人還是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 : 只是在償還上,只能用繼承到的財產來償還 : 但是這種當然限定繼承,只適用於"修法後";換句話說,不溯及既往 : 我照你的敘述,推定你爺爺是在"修法前"往生 : 所以並不是"當然"限定繼承 : 而是必須適用以下的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第3第4項 :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,繼承 :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,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: 務之存在,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,且由其繼 :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,於修正施行後,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 : 任。 : 那到底是否不可歸責?是否顯失公平? : 這些是由法院認定的 補充一下 如上位網友說的,不要理會銀行,不管銀行如何行動 其實你可以自己寫撰狀 在法院那也許可以請教 一樣祝你好運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2.146.83.245
jimagun:收到了! 謝謝熱心的板友 11/08 23: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