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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好意思,最近工作上遇到了一些問題 因為和法律的專業知識有關, 所以自己不太能做決定,可以給我一些意見嗎?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我目前在做的業務有點像是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。 和促參及(bot)有一點類似 都是民眾來和政府申請, 然後再興建公共設施。 我想問的是, 如果廠商和政府簽完合約後, 一簽完約,未履約前,即要求更改申請人(就是投資公司) 從a 公司改成不相干的b 公司。 這樣是不是違反契約規定呢? 因為契約主體已明顯變更, 但是我們在契約中又未明定這一條規定, (這樣就代表投資公司簽完約就可以隨便要求要改申請人嗎?) 感覺會流於由a公司負責申請, 一旦申請完成,就變相私下賣給b 公司。(可藉由此賺取權利金) 很不妥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另外, 像遠雄和北市府的大巨蛋, 只是變更裡面的一個協力廠而已, 北市府就這麼強硬。 今天連申請公司都變更, 我們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? 還是契約內沒規定不能移轉, 廠商就能這樣任意要求變更。 問題有點複雜, 希望知道的版友幫忙提供意見好嗎? 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8.169.43.83
hoboks:那簽完約要更改給付金額 不用驗收給十倍 驗收給百倍 11/09 17:32
hoboks:契約沒規定不可以這樣 所以可以改嘛? 11/09 17:33
arrange:簽完約後要更改,一定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。 11/09 21:49
arrange:所以現在廠商向我們提出申請,(只是契約上並無不能移轉) 11/09 21:50
arrange:的規定,所以我要駁回申請,沒有具體的理由。 11/09 21:50
arrange:才會上來問一下,這種情形是不是已經違反契約規定 11/09 21:51
arrange:而能以違反契約來駁回廠商。 11/09 21: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