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
敝人先引兩個條文,請各位先知就此兩條文舉例說明,感謝。 搞不懂它為何說不得抗告了,在另一條又說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抗告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,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。 聲明異議,應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。 同法第57條第三項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 同法第58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,有不服者, 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;對於普通庭之裁定,不得再行抗告。 課本說,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,地方法院普通庭為第二審並為終審, 為三級二審制例外之情形。 請問第55條是原則(只到簡易庭,然後就不得抗告了) ,第58條是例外(因第45條移送案件所為之裁定,可以向普通庭提起抗告)嗎? -- 有句話是這麼說的: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0.109.82.185
slowonetwo:還沒打完,按錯鍵了,請等等。 11/10 16:27
※ 編輯: slowonetwo 來自: 120.109.82.185 (11/10 16:34)
slowonetwo:打完了 11/10 16: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