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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[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] 作者: oona (我愛歐巴~桑~) 看板: Examination 標題: [課業] 公民/教育&政治*2 時間: Thu Nov 12 23:38:43 2009 1.考試科目:公民 2.章節名稱or篇名(單元關鍵字):教育&政治*2 3.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:97初考/政治/模擬試題 (09初五等共同科目綜合題庫解析保成) 4.想問的內容:會議規範第十九條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,可否相差一票時,得參加少數方面,使成同數以否決 之。        憲增四條二項        區域立委依各直轄市、縣市人口比例分配,       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。        憲增五條一項       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,       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。            二項        大法官任期八年,不分屆次,個別計算,並不得連任。        但並為院長、副院長之大法官,不受任期之保障。            三項        院長、副院長,任期四年,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,        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。   5.想法:為何主席表決議案相差一票時非得參加少數成同數以否決呢?只因硬性規定嗎?            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。這句不大懂     意思是若某立委想選A區但名額超過就只能被強迫分至B區或棄選或脫黨參選嗎?     意思是若大法官為法官轉任八年任期滿仍回法官也仍是終身職嗎?      但並為院長、副院長之大法官,不受任期之”保障”。這句完全不懂     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。這句因前面不懂後面也不懂了 啊 我以為公民應很簡單的 竟那麼難 是我太笨了嗎 好煩呀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224.243.62
evachicken:1."得"參加少數方是"可以"加入少數方的意思 不是"必須" 11/12 23:46
evachicken:2.應選名額 = 最終當選人數 並不影響參選人數 11/12 23:46
oona:那請問”同額選舉區”是啥意思呢?謝 11/13 00:02
oona:所以第一也可參加多數方使其通過囉? 11/13 00:05
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2.104.171.220
depravity:不表示意見不就通過了 @@~ 11/13 20: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