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j791126x:只是大一的期中考= = 感謝認真回文 11/15 17:20
推 Fuzishan:想到就手痠了 不過因果關係不能無限上綱推倒很重要 11/15 18:15
→ Fuzishan:有無義務 作為不作為 也很感謝回應 學到很多 11/15 18:15
推 stre1654:像是許大法官在他文章裡面也說過,Glaser提出因果關係定 11/15 18:23
→ stre1654:義的時候,其實就定義觀之是蘊含著「相當性」的判斷 11/15 18:24
→ stre1654:是說原PO也少了「相當因果關係」的介紹,雖然不是刑法學 11/15 18:25
→ stre1654:界的主流主張,但我國實務上(76-192)還是採這一說,重要 11/15 18:26
→ stre1654:性應該也比客觀歸責論高吧 11/15 18:26
→ Eventis:其實因果關係更重要的是要確定什麼結果可以/不可歸責於什 11/15 18:55
→ Eventis:麼人的什麼行為,也就是在原因與結果間拉起一條因果關係的 11/15 18:58
→ Eventis:線,並檢討其是否能通過學說的要件,被穩定地建立. 11/15 19:00
→ Eventis:所以如果就條件因果+客觀歸責來說,每題就舉止->結果,照要 11/15 19:01
→ Eventis:件(e.g.不可想像其不存在);可不可歸責責(典型的風險實現?) 11/15 19:06
→ Eventis:一個個檢討,然後考試時很認命的就檢討標的,要件,結果,一直 11/15 19:07
→ Eventis:重複這個操作就結束了.(通常Orz) 11/15 19:07
→ hoboks:疑 我有提要寫相當因果啊 11/15 19:14
→ Eventis:有,我有用全文搜尋看到XD 11/15 19:44
→ Eventis:不過純就答題來講,這題只問因果關係,如果檢討到違法性層次 11/15 19:44
→ Eventis:的避難去應該會被扣分@@....... 11/15 19:44
→ Eventis:畢竟一個問的是因果間的事實上聯結,另一個卻是在判斷行為 11/15 19:45
→ Eventis:情狀下是否有例外的規範容許性. 11/15 19:45
推 Okawa:既然題目只問因果關係 答題時不妨先點出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1/15 23:16
→ Okawa:是以規範的觀點加以判斷」然後再分別討論『結果原因』及 11/15 23:18
→ Okawa:『結果歸責』。前者也就是條件關係;後者包括相當因果理論 11/15 23:18
→ Okawa:客觀歸責理論,分別討論。最後便能得出有OR無因果關係的結論 11/15 23:21
→ Eventis:這樣寫好像會被龍哥打xx,因為條件因果是事實上的連結,而不 11/16 04:47
→ Eventis:是規範上的評價@@? 11/16 04:48
推 j791126x:推樓上 我們老師說單只論因果關係並不能將犯罪有無或是 11/16 18:59
→ j791126x:其餘的概念討論進去 只問"有無因果關係" 所以這就是我弄 11/16 18:59
→ j791126x:不清楚的地方 11/16 18:59
→ hoboks:那是因為此題是期中考 11/16 20:03
→ hoboks:而且妳們老師有講限制你也不先講 答案也不試著自己先寫Orz 11/16 20:04
→ hoboks:只論因果那每題都有因果 有啥好寫 全世界犯罪的因都是 11/16 20:07
→ hoboks:上帝害的 誰叫上帝要造人? 11/16 20:08
→ hoboks:我就不信你們老師要的是這種答案 何不你自己試著推導看看 11/16 20:09
→ Okawa:Eventis 重點就在於 題目這樣問 不可能只問條件因果而已 11/16 21:33
→ Okawa:而傳統學說本來就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並不等於條件關係 11/16 21:34
→ Okawa:在傳統學說下 『條件說』只是眾多因果理論之一罷了 11/16 21:35
→ Okawa:大約從林山田開始 留德學者多會區分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 11/16 21:37
→ Okawa:但並非每個人都這樣說 尤其蔡墩銘、韓忠謨、褚劍鴻這幾位 11/16 21:38
→ Okawa:老前輩的書上 都還是認為刑法的因果關係是規範的因果關係 11/16 21:40
推 j791126x:我先跟h大致歉 沒說清楚限制的確是我的錯 不過我是很 11/16 22:34
→ j791126x:認真的想找出答案 不只為了期中考更為了以後的國考 11/16 22:34
→ j791126x:若有冒犯之處敬請包含。 11/16 22:35
→ j791126x:另外,我們鄭老師逸哲定義的因果關係為"一個行為對於特定 11/16 22:36
→ j791126x:具體結果的發生,如果能想像其不存在的話,則該行為即非 11/16 22:37
→ j791126x:該結果之原因。是以這個前提來做他出的期中考的 11/16 22:37
→ j791126x:故他說不需討論是否有犯罪事實或是犯了何罪,因為當有因 11/16 22:38
→ j791126x:果關係時,也不一定有罪。 還是感謝H大認真的回應 11/16 22:38
推 Okawa:樓上打了我好大一巴掌 這樣看來他要問的就是條件關係了 11/16 23:10
推 j791126x:對不起喔= = 但是沒辦法我只是小大一什麼都沒學過... 11/16 23:33
→ j791126x:感謝您的回覆:) 11/16 23:34
→ hoboks:所以根據鄭老師的定義 你覺得答案是? 11/17 02:07
→ Eventis:我在整理因果關係筆記時也有參考,就結果來說的確是評價性 11/17 03:34
→ Eventis:的,但是為了要把事實上的關聯與評價上的在概念上區分,所以 11/17 03:35
→ Eventis:本來因果關係為一體的歸責目的,就被拆開成了事實上連結的 11/17 03:36
→ Eventis:因果關係與規範評價上的歸責判斷.我個人的理解是,在條件因 11/17 03:36
→ Eventis:果下,其實是回到原始的 行為<=>結果 的等價性命題,但是因 11/17 03:37
→ Eventis:為這個命題在現實的不可證立性,所以只好扭扭捏捏的用規範 11/17 03:37
→ Eventis:評價的方式繞過去.前階段的條件因果在篩選上的效果根本不 11/17 03:38
→ Eventis:大,因為那只是利用若存在(行為)&(不可能發生結果),與(不存 11/17 03:39
→ Eventis:存此行為)&(具體結果之發生)任一命題恆真時,會與行為結果 11/17 03:40
→ Eventis:的邏輯上等價性產生矛盾,要求如此嚴格,能被篩掉的條件少之 11/17 03:41
→ Eventis:又少,一如車神所說,真的把蝴蝶效應這種解釋拿進來時,還有 11/17 03:41
→ Eventis:什麼不具有因果關係?...因此毋寧說整個條件因果+客觀歸責 11/17 03:42
→ Eventis:的重點其實還是落在後段客觀歸責的法所不許的風險實現,因 11/17 03:43
→ Eventis:果關係似乎是拿來掩飾其過份仰賴規範評價的遮羞布@@a 11/17 03:44
→ Eventis:但如果過度的放寬在因果關係對消去的門檻,其實這也就已經 11/17 03:47
→ Eventis:不是條件因果,而是在操作重要性理論或是相當因果關係了. 11/17 03:48
推 Okawa:簡單說 傳統教科書上的因果關係論 可以把客觀歸責理論包進來 11/18 23:04
→ Okawa:你去看蔡墩銘的刑總就是這樣寫的 又如上次被人問到91書記官 11/18 23:06
→ Okawa:某題要怎麼寫 題目也是問「有無因果關係?」 但國家考試總不 11/18 23:06
→ Okawa:會只想看你寫條件關係而已吧 所以還是要判斷一下出題者在問 11/18 23:07
→ Okawa:什麼 而在原PO的情況下 真的是只問條件關係而已 但在國家考 11/18 23:08
→ Okawa:試OR其他考試的場合 如果只討論有無條件關係 大概會欲哭無淚 11/18 23:08
→ Okawa:所以 儘管我也認同「結果原因、結果歸責」的層次區分 但考題 11/18 23:10
→ Okawa:在問有無因果關係時 如果用客觀歸責論者的觀點去解題 勢必會 11/18 23:11
→ Okawa:寫出「因為客觀上不可歸責,所以沒有因果關係」這樣的論述 11/18 23:11
→ Okawa:過程 而若不這樣寫 試問又要怎麼回答考題所要問的問題? 11/18 23:12
→ Okawa:但這種論述過程顯然就和「結果原因、結果歸責」的層次區分 11/18 23:13
→ Okawa:打架了 所以我最前面的推文才說 要先寫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1/18 23:13
→ Okawa:是法規範觀點下結果與行為之間的歸屬關係」 然後才能展開 11/18 23:14
→ Okawa:客觀歸責的論述呀! 11/18 23:14
→ Eventis:其實我是一時跑題XD.....只是感慨條件因果+客觀歸責的情形 11/19 01:17
→ Eventis:條件因果那層就像盲腸一樣Orz 11/19 01: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