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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miguel7 (miguel)》之銘言: : 請問如果甲出版社寄一本雜誌給乙 : 並說明一星期內位寄回則視同訂閱 ^^^^^^ ^^^^^^^^ 這是一個要構成要件與效果的條款, 要件這未寄回,效果是契約成立. 所以這裡的問題就是"乙受不受這條條款的拘束?" 如果有一條同樣效果條文是"現物要約,未寄回則契約成立" 那麼不待甲之提醒,乙會受條文的拘束; 如果甲乙之間曾經有其它契約約定, "以後我現物寄給你,未寄回則視同訂閱" 則因為乙受其契約的拘束,本來就視同訂閱,在信上加註只是提醒注意; 如果甲乙間或社會上有一種已有法確信的交易習慣是, "出版社將現物要約,未寄回則視同已訂閱" 則因為習慣法的效力,甲只不過另為提醒,乙本就有受拘束的意思, 或社會上早就有乙應受拘束的期待. 則我們如果說,乙應受拘束,應是上面的哪一種型態呢? 如果都沒有,那麼為什麼乙要受拘束? 難道我寄一張衛生紙過去,上面寫,收到後不即向我否認, 對方即負有每天供應我雞排當宵夜的義務,也能拘束對方嗎? 所以回頭來看,既然不屬於法定,意定,或習慣上的拘束, 則這句宣告的效力,應該只是一種片面提出的契約條款,也就是要約. 契約原則的基本就是當事人需先表示有受契約拘束的意思, 契約的拘束力才能及於當事人, 如果只是甲單方面的要約,乙尚未透過承諾表示受拘束的意思, 則乙當然不受這條條款的拘束, 也就是"即使乙未寄回,甲乙間也不成立契約" : 如果乙沒寄回 但拆開來看 ^^^^^^ ^^^^^^^^ 沒寄回的部份前已述及,而拆開來看則是另一回事 拆開來看與沒寄回在評價上並不一樣, 雖然甲說明"一星期內位寄回則視同訂閱",並沒有拘束乙的效力, 但可認為甲有"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"的意思, 當乙拆開來看時,即乙對寄來之雜誌為使用收益, 是否為"可認為承諾之事實",要再進一步根據消保法區分, 假定乙未通知甲取回,依消保法20條第2項但書, 乙若逾一個月未表示承諾,而甲仍未取回商品, 則依消保法20條第2項本文,視為甲拋棄其商品, 乙因民法802條先占而取得所有權, 本於所有權人的地位為使用收益乃理所當然,故非可認為承諾之事實. 但若非如此情形,若在期限內,雖依消保法20條第1項, 乙不負保管義務,但並不表乙對之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, 乙對之為使用收益處分,則可能解為 1) 此可認為乙有承諾之事實; 2) 乙非承諾,其係故意侵害甲對雜誌之所有權,並可能涉及刑法上之侵占. 以一個理性的相對人而言,乙之行為應解為前者之情況, 故要約人甲於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,而 相對人乙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, 依民法161第2項準用民法161第1項,契約成立.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64.152.7
miguel7:謝謝!!! 11/16 09:15
Eventis:如果這是出在民總的作業,其實有一個重點是默示同意與單純 11/16 09:19
Eventis:沉默時,需具備何種條件才能被當作默示的意思表示;這類型的 11/16 09:20
Eventis:題目有時候還會有本人沒拆,兒子拆;或本人不知有現物要約, 11/16 09:21
Eventis:誤以為是贈品或家人所有等等亂七八糟的變化Orz 11/16 09:21
Eventis:至於上面的回答裡有一個沒提到的問題是為什麼是意思實現而 11/16 09:23
Eventis:不是默示的意思表示,因為如果是意思表示,屬於非對話的意思 11/16 09:23
Eventis:表示,但是在這裡會找不到意思表示的作成,發出,與到達. 11/16 09:24
Eventis:就算解釋拆書是法效意思的作成與發出,也並沒有到達相對人, 11/16 09:25
Eventis:因此契約的成立不是透過要約與承諾,而是要約與意思實現. 11/16 09: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