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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miguel7 (miguel)》之銘言: : 請問如果甲出版社寄一本雜誌給乙 : 並說明一星期內位寄回則視同訂閱 : 如果乙沒寄回 但拆開來看 : 契約是否成立 : 我知道要查消保法第二十條 : 但這樣的狀況到底算不算契約成立 還是有點疑問 : 可以請高手解救一下嗎 與上述版大見解略有不同: 1.出版社所為之現物要約,僅具有要約性質,並無強制締約或強制契約可能。 強制締約:締約人有締約義務,否則權利人依民法184條第二項或特別法求償。 強制契約:依要約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形成契約關係,該意思表示為形成權, 如諸多優先購買權的規定,通說解為形成權(實務則有認為應屬 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說,為強制締約的一種)。 2.拆閱/不寄回的可能解釋: a.試驗買賣:民法384條,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。 循此,拆閱僅為試驗,而未寄回可能依387條擬制為承認。 b.若無可認為試驗買賣之情形,則可能將拆閱視為意思實現。 學說上爭議:意思實現採事實行為說或意思表示說? 通說基於(i)法條用語為"無須通知",表示仍需要承諾 (ii)私法自治原則,利益狀態相同 (iii)保護未成年人 採意思表示說,故仍需得相對人承諾,契約才成立。 因此單純拆閱尚不足以因而認定契約成立,僅生相對人(受領人)須負舉證責任之問題 3.不寄回如為2-b.,此時應該探討受領人是否有保管或寄回義務: 無寄回義務: a.通說:無寄回標的物之義務,如果寄回而支出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請求返還。 b.實定法規定:消保法20條明文(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) 第二項,前項物品之寄送人,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,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。雖未經通知,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,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,亦同。 第三項,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,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。 可見不僅無寄回義務,甚至在一定期間內未取回,受領人因而取得所有權。 既然法有明文,受領人無寄回義務,又豈可因未寄回而逕自認定受領人已為承諾? 保管義務? a.民法學說:降低注意義務之程度,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。 b.實定法規定:消保法20條明文 第一項,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,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18.174.157.225
Eventis:意思實現兩說未論確有疏失,不過就兩說其實各有所據,如孫森 11/17 00:08
Eventis:焱教授(由陳自強師舉例,但孫師新版其文字頁數後移1頁),王 11/17 00:12
Eventis:伯琦先生(由王澤鑑師所舉例),皆採不問主觀意思之見解;而如 11/17 00:14
Eventis:王澤鑑師,陳自強師,黃茂榮師則認為仍需有意思,但此係何種 11/17 00:16
Eventis:意思?且意思欠缺效果如何?蓋意思有分行為意思,表示意思,效 11/17 00:17
Eventis:果意思;行為意思欠缺固不待言,其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,但 11/17 00:19
Eventis:表示意思或效果意思之欠缺則又如何?王澤鑑師未明確表明其 11/17 00:20
Eventis:見解,然陳自強師則明白採表示主義,但因意思實現無須相對人 11/17 00:23
Eventis:受領,故此時需就一客觀理性之相對人對其行為之推斷,而非要 11/17 00:23
Eventis:約人主觀之信賴;質言之,契約因受領行為而有效成立,但相對 11/17 00:23
Eventis:人得依錯誤撤銷之. 11/17 00:24
Eventis:另,試驗買賣仍應以有一買賣合意為前提,只是另以買受人之承 11/17 00:30
Eventis:"認"為其停止條件,與本例之情況似有不同. 11/17 00: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