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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zhewei (11-11台灣新國慶)》之銘言: : 目前還沒有開始住,約是12月1日開始的 : 於上周11月13日星期五所簽定的合約 : 簽約的時候房東就給我鑰匙了! : 我今天去小整理的時候 : 整個人感覺就是毛毛的!怪不舒服的 : 天殺的!我回家上網查住址樓層! : 剛好就是我住的那個地方!是個兇宅Orz... : 我在簽約的時候,給了1個月的房租,2個月押金 : 不曉得現在有沒有機會解約,並且拿回我的租金與押金呢? jlovet大已完整列出判決,小弟再為補充說明,可能的請求權: 1.民法88條第二項,物之性質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,得依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撤銷 2.民法92條詐欺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。 3.民法184條:侵權行為(侵犯意思表示自由權而受有損害/不利益) 不僅可依此請求廢除契約上義務,倘能證明未受詐欺得以更加條件締約時,尚得以 一併請求賠償。 4.契約責任: a. 債務不履行責任:不完全給付(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,瑕疵損害), 不能補正, 得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(回復原狀,226條)、解除契約(256、260) b. 擔保責任:準用買賣規定(347),即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(j大所引的判決相當清楚)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18.174.157.225
zhewei:謝謝您了~ 11/16 16: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