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zhewei:謝謝您了~ 11/16 16:01
※ 引述《zhewei (11-11台灣新國慶)》之銘言:
: 目前還沒有開始住,約是12月1日開始的
: 於上周11月13日星期五所簽定的合約
: 簽約的時候房東就給我鑰匙了!
: 我今天去小整理的時候
: 整個人感覺就是毛毛的!怪不舒服的
: 天殺的!我回家上網查住址樓層!
: 剛好就是我住的那個地方!是個兇宅Orz...
: 我在簽約的時候,給了1個月的房租,2個月押金
: 不曉得現在有沒有機會解約,並且拿回我的租金與押金呢?
jlovet大已完整列出判決,小弟再為補充說明,可能的請求權:
1.民法88條第二項,物之性質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,得依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撤銷
2.民法92條詐欺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。
3.民法184條:侵權行為(侵犯意思表示自由權而受有損害/不利益)
不僅可依此請求廢除契約上義務,倘能證明未受詐欺得以更加條件締約時,尚得以
一併請求賠償。
4.契約責任:
a. 債務不履行責任:不完全給付(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,瑕疵損害), 不能補正,
得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(回復原狀,226條)、解除契約(256、260)
b. 擔保責任:準用買賣規定(347),即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(j大所引的判決相當清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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