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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連結:http://0rz.tw/VkSDe 第二段:該條第一項規定:「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以上發回後,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,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 ,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。」 本項規定原值贊同,惟其第二項卻規定:「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 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,除前項情形外,得上訴於最高法院,其上訴理由,以下 列事項為限:一、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。二、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。三、判決 違背判例。」如此不啻以限制人民上訴權之方式,換取法院急欲結案之結果,法院 竟以剝奪人民基本權利之方式換得迅速審判,豈有此理?再者,以目前拖延多年的 名案觀之,不能確定的元兇多是因為事實不明、證據不足,果若限制不得以事實理 由上訴,正有如鋸箭療傷,顯非適宜... 我想請問的是,上訴第三審不是只管法律審不管事實審嗎?那本條第二項得上訴 事項所作的限制,不就是法律審的內容嗎,我看不懂民間司改會的訴求是什麼, 請大大指點。 另外想請教卷證一本狀主義的問題,其中的配套之一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日期, 因為要落實當事人舉證,這個可以理解。但是我看法院開庭都已經事先排好日期 及時間了,一本狀要在審判時才能攤開證據,那怎麼有辦法預料到這一場要開 多久,今天能開幾次庭呢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03.77.43.39
ikehunting:你很敏銳啊 11/17 18:00
kazenol:我很鈍的啦,學了很久才發覺有這些問題 11/18 13: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