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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岔開話題 究竟是 結果加重犯 還是 加重結果犯 好像兩者都有人說 正題開始 97年初考的法學大意其中一題: 甲教唆乙傷害丙 乙出手太重 居然打死丙 請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? 答案是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乙的答案我可以接受 但是甲就很怪 為何不是傷害罪 我的理由是: 1.甲對於致死的結果無法預見 2.致死的結果超出教唆的範圍 如果甲也成立致死罪 恐與罪責原則不符 3.教唆犯依教唆之罪處罰之 而非正犯之罪 我覺得我的立論每一點似乎都有理 但顯然國內實務跟理論不是這樣 可否請高手賜教 再下萬分感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5.225.138.183
lighthouse:30上597和你所想相同 判斷標準還是甲得否預見加重結果 11/18 23:51
ellenaim:請問國內的通說為何是如初考的標準答案呢?感謝 11/19 00:23
Eventis:請問是哪本書說的"通"說@@? 11/19 00:31
ellenaim:我以為答案就是國內的通說 不然怎麼拿來當正確答案 11/19 09:30
ellenaim:我個人覺得兩個答案都有可能 雖然我偏好其中一個 11/19 09:30
ellenaim:我也認為選擇題應該會出沒有爭議的題目 所以認為有通說 11/19 09:31
Eventis:國考考後可以對爭議問題申訴,選擇題未必爭議較少 11/19 10:07
ellenaim:樓上朋友可以說說你對這一題的意見嗎? 11/19 13:43
ellenaim:這一題跟去年地特一般行政很像 11/19 13:43
kimko:國內通說是共犯從屬於正犯沒錯....論點1的話要看乙行為實施 11/20 17:44
kimko:是不是故意....如果是才能論甲故意罪責,不過這是黃師的學說 11/20 17: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