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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gigiwu (PTT)》之銘言: : 假使今天我跟我女友分手,然後我po他之前的相片 : 但這是他給我的 這樣有犯法嗎? : 我想放在無名 當作紀念 就是如此而已 有犯法 1.侵犯肖像權 2.侵犯著作權 所以未能取得對方同意,不要PO 除非你的無名不對外開放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10.240.244.111
wjck00383:著作權這裡要視情況而定。如果女生不是著作人,亦未擁有 11/19 18:32
wjck00383:著作財產權,則理當不侵犯任何權利。又肖像權的侵犯與否 11/19 18:35
wjck00383:,也是要做利益衡量,如是否係風景的一部、是否在遊行、 11/19 18:36
wjck00383:集會活動中的照片?是否與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有衝突? 11/19 18:38
wjck00383:故尚難遽下任何結論。 11/19 18:38
lemondrink:所以看來是言論自由 VS 人格權的問題? 11/20 02:37
Barney:肖像權好像要註冊吧@@ 11/20 13:36
sephiroth913:肖像權不用吧,屬人格權一種。著作權才要 11/20 20:43
sephiroth913:若女生為自拍,就是著作人,作品完成即有著作權 11/20 20:49
sephiroth913:說錯,著作財產權才要登記 11/20 20:51
sephiroth913:若照片有猥褻或是妨害風化的行為,亦為犯法 11/20 20:58
wjck00383:S大,著作權須要先註冊或登記的概念是74年7月10日前的舊 11/20 23:51
wjck00383:著作權法的規定,當時採取註冊保護主義。故所有著作須經 11/20 23:52
wjck00383:當時的主管機關內政部,核准註冊取得著作權註冊執照後, 11/20 23:53
wjck00383:才能享有著作權。74年7月10日修正的著作權法,改採創作 11/20 23:54
wjck00383:保護主義,著作人不須註冊,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, 11/20 23:54
wjck00383:但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,以利公示。81年6月10日修正的 11/20 23:55
wjck00383:著作權法,為避免國民誤會著作權保護仍須註冊,改為著作 11/20 23:56
wjck00383:權登記制度。獲准登記者不再發給著作權登記證書。87年1 11/20 23:57
wjck00383:月21日修正的著作權法,則將著作權登記制度也一併刪除。 11/20 23:57
wjck00383:現在已無受理著作權登記的主管機關,著作權受保護亦無 11/20 23:58
wjck00383:須註冊或登記。更詳細說明,可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校園 11/20 23:59
wjck00383:著作權百寶箱,2007年三月版,頁25以下。 11/21 00:00
sephiroth913:現在採登記備案制,登記是為了證明何時完成作品,因 11/21 10:02
sephiroth913:現改創作保護主義,可去法院辦理公證,或是依相關規 11/21 10:04
sephiroth913:定辦理,如著作權存證登記辦法。 11/21 10:05
wjck00383:我查過全國法規資料庫,著作權登記存證登記辦法根本不存 11/21 14:51
wjck00383:在。故仍然不明瞭所謂登記備案制是從何而來? 11/21 14: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