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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下車購物,把幼兒長時間留在密閉的車內,陷於昏迷中。 某甲看到了,打破車窗救出之。 一般教科書上可能說這叫緊急避難。 我只是有個疑惑想請問一下,若認為父母完全不該當相關主觀構成要件也就罷了; 但若詳細探究,父母的內心主觀意思至少符合「過失」,換言之可能構成 「過失」傷害的話。因為相關致幼兒於死的情形,甚至有父母被判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。 那麼,父母輕忽地將幼兒留在密閉的車內,該行為不就算是不法侵害了嗎? 那麼邏輯上,某甲的行為應該更像是抵抗小孩生命權被過失傷害的正當防衛囉? 只是我也有點搞不清楚,父母「一直讓幼兒被悶住」,可以算是過失傷害行為的繼續嗎? 這樣就可被我認為構成「現時」啦... 此一觀念上的疑惑,懇請各位大大們幫我釐清一下,感激不盡.... PS:抱歉聯想到第二個問題,各位大大們好心解惑一下好嗎... 竊佔土地的行為,實務認為不算行為的繼續。所以對追訴消滅時效的起算, 佔地完成就啟動,對行為人比較有利。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竊佔某乙的地,蓋起鐵欄杆。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。 但其實追訴的消滅時效已經啟動..... 那麼近10年來默默注意此事某丙,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鐵欄杆,然後緊急通知某乙。 因為某甲的竊佔是即成犯。不算「現時」不法侵害, 所以某丙的行為算是防護某乙財產權的緊急避難嗎? 因為還差1天就要時效消滅了。換言之某甲告某丙毀損告得成嗎? 我突然想到,若還差1天算緊急,那麼消滅時效還差1年時,算緊急而某丙可拆鐵欄杆嗎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40.112.231.75 ※ 編輯: dormg 來自: 140.112.231.75 (11/21 19:0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