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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們, 如果某甲原先與乙約定(有書面為證)要以B物交換 C物,B物之後行情可能看漲約有2500元的價值, 且乙已事先告知,並可預知,但是甲仍同意交換, 而C物只有200的價值,但是乙花了1200元去買得C物, 並率先已經履行給付義務(錢花了,東西買了且對方已經收下了,但還未 交付B物) 一個月多之後,甲後悔了要退還C物以解除契約, 但是C物對乙本身而言沒有意義且沒有價值,全是 因為甲願意以B物換取C物而花了1200元去買了C物的, 請問乙是否有權利請求甲反還1200元的錢 或者C物加上價差呢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4.6.17.157 ※ 編輯: tilomix 來自: 124.6.17.157 (11/22 20:25)
Eventis:"甲後悔了要退還C物以解除契約",解除權從哪來的@@? 11/23 04:10
tilomix:我也想知道,而且甲不願照約定事項履行 11/23 06:32
tilomix:但是若不給退 就獅子大開口抬高B物價格到5000元=.= 11/23 06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