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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§426Ⅱ: 「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,一部未經上訴,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,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 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,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,亦應由 第二審法院管轄之。」 聲請再審之部分若為全部或僅第二審之一部, 其管轄法院為第二審法院應無疑義。 在下的疑問是: 若聲請再審之部分僅為未上訴之一部, 其管轄法院究係為第一審法院抑或第二審法院? 麻煩回答小弟一下,感激不盡! -- 站在相同的路上, 眼睛卻望著不同的方向...... 錯身而過的默契, 遠比最初就不相識, 還來的更令人心傷......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8.166.223.2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