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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, 是屬於分別共有,還是公同公有呢? 如果屬於分別共有, 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, 是因為「物之性質」而不得分割嗎? 謝謝^^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223.69.106
vampirex:1.分別共有,2.因物之使用目的(§823I但、釋358) 11/24 02:40
memerizeme:太感謝了~ 馬上來找解釋文看看!! 感謝感謝~~^^ 11/24 10: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