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
這個問題是從八卦版討論裡面想到的題目 【裁判字號】97,醫上更(三),3 http://0rz.tw/c5HVV 今天假設鄉民某A 看見了八卦版的討論 發現原來醫生曾經施打維他命B1 造成病患過敏過失致死的案例(致死率<0.1%) 某A心想 仇人某B你慘了 遂跟某B講 "維他命B1對身體很好喔 要多吃" 甚至是主動買給某B吃 某B心裡非常感動 以為某A竟然開竅了 於是真的就天天吃 某一天還真的暴斃了 這個案例讓我想到 男友想殺女友 遂帶女友雨天散步 讓雷劈死她的故事 教科書上都稱這為容許風險的故事 假設被雷劈與吃維他命B1的致死機率差不多 兩者也都是日常生活遇的到的事情 吃維他命B1也對身體有好處 總不能禁人下雨天出去散步 禁人吃維他命補充營養 如果用容許風險來解吃維他命B1的例題 因此為容許風險 所以阻卻客觀歸責 客觀構成要件則不成立 那 主觀構成要件 以及該如何論以刑罰的部分 筆者分別以以下三說表示 甲說: 某A成立殺人未遂罪 某A主觀構成要件只需要對於某B的死亡結果有知以及意欲就足夠 不需要了解到容許風險在法律上之評價 對於此例雖為容許風險 但行為人確實已經死亡 則該當 乙說: 某A雖成立殺人未遂,但屬於不能未遂,不罰 按刑法26條規定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,又無危險者,不罰。 餵食維他命B1行為 風險極小 屬容許風險 法律上評價將之視為無危險 又一般客觀情形 將不生犯罪結果 次按德國通說 此例行為人為重大無知 誤以為B1真的可以當作殺人手段 因此不罰 丙說: 某A不構成犯罪 容許風險不僅同時阻卻客觀構成要件 因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須要相對稱 主觀上行為人也得對於容許風險有所認知 既然容許風險為法律所不處罰的風險 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其從事法所不處罰的行為 當然主觀上無故意 也就是容許風險同時阻卻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想請問各位大德 對於容許風險的部分 我手邊的教科書是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裡面檢討 有哪本書 或是哪篇論文 有在檢討容許風險與主觀構成要件的關係嗎? 上面三說應採哪一說較適宜? 若採甲說 則鄉民若真的拿B1去餵食他人 那不就構成殺人未遂?因為叫人吃B1真的會發生犯罪結果以及風險啊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補充一下剛剛上月旦查到的文章 台大法學論叢第二十八卷第一期 作者:黃榮堅 教授 p11 黃師以墜機為容許風險為例 雖某甲想殺女友 買機票讓女友去坐飛機 女友也真的墜機掛了 但某甲所認知的事實為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事實 因此不具犯罪故意 要是採此說 再把吃維他命B1解為容許風險 那這樣八卦版提到的那位醫生真的是很雖小 一個看過這案例 故意拿B1殺人的鄉民 不成立犯罪 實務上卻判醫生可被歸責 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3.193.12.81
Eventis:(小聲說)某一天暴斃拿掉還可以再出一題不能未遂. 11/25 04:51
Eventis:不過那個光民事都打到更三,不法性是跟著過失一起冒出來的. 11/25 04:53
Eventis:過了行為過失不法這個門檻,相當因果關係是順筆帶過而已@@a 11/25 04:56
Eventis:但是刑事上的話,b1那個致死率<0.1%不是指每個人都有<0.1% 11/25 05:01
Eventis:會死,而是對有"特殊過敏體質"的人,有很高的機會誘發嚴重過 11/25 05:02
Eventis:敏,統計起來這樣的案例出現的比率<0.1%,也就是對安全的人 11/25 05:03
Eventis:很安全,對危險的人很危險...(啊,沒睡飽) 11/25 05:03
Eventis:因此我覺得判定的標準應在於行為人對被害人此項特殊體質有 11/25 05:05
Eventis:否知悉,進而利用此一體質實現其決意;或者其對被害人具有此 11/25 05:05
恩恩 要假設故意這樣做的鄉民 不知道仇人有這種過敏體質摟 我的用意是想推出 若故意用B1殺人的鄉民 無罪 那該判不小心的醫生業務過失致死? (雖然八卦版討論該位醫生的是民事責任 刑事不知道沒被起訴還是怎樣 為簡化討論只討論刑事問題) 過失的處罰反而比故意重?會有顯失衡平的問題嗎? 要是我是被告律師 我還會針對維他命B1這點再做抗辯 B1跟一般的藥不太一樣 是人體所需要的coenzyme 存在於自然界的食物中 是天然的化合物 (藥廠的藥則可能是合成出來的 生化太久沒念忘了) 用來跟身體裡面的酵素(enzyme)一起作用 維持身體機能 pathway的循環 一般的藥則有可能是非天然 原本不存在人體 只是類似人體內化合物的合成物 今天吃了一個身體裡面本來就需要、天然的東西 若無過量的問題 法律卻要處罰這種行為?
Eventis:種特殊體質有加以注意的義務,而容認或忽視此種可能,來判斷 11/25 05:07
Eventis:是否是法所不許的風險實現,或乾脆從主觀構成要件上就從預 11/25 05:07
Eventis:見可能性加以排除. 11/25 05:07
Eventis:毒物和食物的差別只是人體對之出現不良反應的門檻 11/25 11:46
hoboks:所以E大您覺得鄉民買B1毒殺人例子 不論存的是甚麼心 11/25 12:08
hoboks:都不能用容許風險來解釋? 11/25 12:08
jlovet:你如果知道一個人吃花生會過敏還故意給他吃...那會怎樣? 11/25 15:33
hoboks:前提是鄉民不知道對方有沒過敏體質 明知對方有明顯是殺人 11/25 15:36
mcid:當整個環境都不會對B1做測試的時候 那位醫師的行為是否達到 11/25 18:32
mcid:已盡注意義務?! 我想說的是 當然不是積非成是 但是當一個判決 11/25 18:34
mcid:除了帶來家屬的財富 並沒有帶來什麼改變也不被醫界尊重的時候 11/25 18:35
mcid:這中間也許哪裡出錯了 舉某大醫院對augmentin不做測試為例 11/25 18:36
mcid:萬一哪一天 好死不死發生了 那麼誰該被處罰? 又如果 11/25 18:37
mcid:在測試的時候就發生了過敏性休克致死或殘 這一切有沒有爭議? 11/25 18:38
mcid:法律人當然懂法玩法 但個人天真的以為這背後應有高貴的目的 11/25 18:42
mcid:為什麼人們送孩子去補習班補習 考壞了不會要求賠償? 11/25 18:46
mcid:老師不是應該負舉證責任 舉證他沒有教不好孩子嗎? 11/25 18:47
mcid:今天打了B1後死亡 也許只是時序上的相關 為什麼是醫師要舉證? 11/25 18:48
mcid:要證明一件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 對醫師所帶來的折磨 11/25 18:50
mcid:可不亞於家屬的悲傷與自認受到的不正義對待 11/25 18:51
hoboks:考壞了有可能是不完全給付 解約退錢啊 哈 11/25 22:16
hoboks:我是覺得有可能醫師在抗辯的方向跟論述少了些甚麼 11/25 22:24
hoboks:例如像B1普遍存在食物裡這點判決書上我好像沒看見有論述 11/25 22:25
hoboks:也沒論述B1為維持身體必須的coenzyme 11/25 22:26
這個判決我實在越看越奇怪 維他命B1過敏發生的機率 台大醫院之鑑定回函認為:「維他命B1引發之 過敏性休克,非常少見,機率少於百分之零點一,非醫界普遍之常識。」 維他命B1過敏發生的條件 台大醫院之鑑定回函表示:「一般情況是在多次注射二十五至一百毫克 後發生,而非在第一次即發生。」 本案謝醫師打了多少劑量 含有維他命B1十毫克(還未打完) 對於過敏發生的條件以及機率 我看前後文的理解是 在多次注射二十五至一百毫克後 且在多次注射後發生 機率小於0.1% 也就是說 上述會發生過敏的條件 根本不是此案例會出現的條件? 此案例這種條件 發生過敏的機率還有可能更低? 這麼低的機率 繞在上面鬼打牆幹嘛啊?
mcid:來龍去脈不清楚 不過如果是要醫師舉證不是過敏的話 又不解剖 11/26 20:43
mcid:那擺明就是機車.. 11/26 20:44
hoboks:B1過敏判賠 個人倒是覺得這點很好防 B1都還是水溶性了 11/26 20:47
hoboks:吃再多也無法殘留體內 全都流光光 這點沒有防禦好真的頗怪 11/26 20:47
※ 編輯: hoboks 來自: 123.193.12.81 (11/28 03:0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