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Eventis:(小聲說)某一天暴斃拿掉還可以再出一題不能未遂. 11/25 04:51
→ Eventis:不過那個光民事都打到更三,不法性是跟著過失一起冒出來的. 11/25 04:53
→ Eventis:過了行為過失不法這個門檻,相當因果關係是順筆帶過而已@@a 11/25 04:56
→ Eventis:但是刑事上的話,b1那個致死率<0.1%不是指每個人都有<0.1% 11/25 05:01
→ Eventis:會死,而是對有"特殊過敏體質"的人,有很高的機會誘發嚴重過 11/25 05:02
→ Eventis:敏,統計起來這樣的案例出現的比率<0.1%,也就是對安全的人 11/25 05:03
→ Eventis:很安全,對危險的人很危險...(啊,沒睡飽) 11/25 05:03
→ Eventis:因此我覺得判定的標準應在於行為人對被害人此項特殊體質有 11/25 05:05
→ Eventis:否知悉,進而利用此一體質實現其決意;或者其對被害人具有此 11/25 05:05
恩恩 要假設故意這樣做的鄉民 不知道仇人有這種過敏體質摟
我的用意是想推出
若故意用B1殺人的鄉民 無罪
那該判不小心的醫生業務過失致死?
(雖然八卦版討論該位醫生的是民事責任 刑事不知道沒被起訴還是怎樣
為簡化討論只討論刑事問題)
過失的處罰反而比故意重?會有顯失衡平的問題嗎?
要是我是被告律師 我還會針對維他命B1這點再做抗辯
B1跟一般的藥不太一樣 是人體所需要的coenzyme
存在於自然界的食物中 是天然的化合物
(藥廠的藥則可能是合成出來的 生化太久沒念忘了)
用來跟身體裡面的酵素(enzyme)一起作用 維持身體機能 pathway的循環
一般的藥則有可能是非天然 原本不存在人體 只是類似人體內化合物的合成物
今天吃了一個身體裡面本來就需要、天然的東西
若無過量的問題
法律卻要處罰這種行為?
→ Eventis:種特殊體質有加以注意的義務,而容認或忽視此種可能,來判斷 11/25 05:07
→ Eventis:是否是法所不許的風險實現,或乾脆從主觀構成要件上就從預 11/25 05:07
→ Eventis:見可能性加以排除. 11/25 05:07
→ Eventis:毒物和食物的差別只是人體對之出現不良反應的門檻 11/25 11:46
→ hoboks:所以E大您覺得鄉民買B1毒殺人例子 不論存的是甚麼心 11/25 12:08
→ hoboks:都不能用容許風險來解釋? 11/25 12:08
→ jlovet:你如果知道一個人吃花生會過敏還故意給他吃...那會怎樣? 11/25 15:33
→ hoboks:前提是鄉民不知道對方有沒過敏體質 明知對方有明顯是殺人 11/25 15:36
→ mcid:當整個環境都不會對B1做測試的時候 那位醫師的行為是否達到 11/25 18:32
→ mcid:已盡注意義務?! 我想說的是 當然不是積非成是 但是當一個判決 11/25 18:34
→ mcid:除了帶來家屬的財富 並沒有帶來什麼改變也不被醫界尊重的時候 11/25 18:35
→ mcid:這中間也許哪裡出錯了 舉某大醫院對augmentin不做測試為例 11/25 18:36
→ mcid:萬一哪一天 好死不死發生了 那麼誰該被處罰? 又如果 11/25 18:37
→ mcid:在測試的時候就發生了過敏性休克致死或殘 這一切有沒有爭議? 11/25 18:38
→ mcid:法律人當然懂法玩法 但個人天真的以為這背後應有高貴的目的 11/25 18:42
→ mcid:為什麼人們送孩子去補習班補習 考壞了不會要求賠償? 11/25 18:46
→ mcid:老師不是應該負舉證責任 舉證他沒有教不好孩子嗎? 11/25 18:47
→ mcid:今天打了B1後死亡 也許只是時序上的相關 為什麼是醫師要舉證? 11/25 18:48
→ mcid:要證明一件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 對醫師所帶來的折磨 11/25 18:50
→ mcid:可不亞於家屬的悲傷與自認受到的不正義對待 11/25 18:51
→ hoboks:考壞了有可能是不完全給付 解約退錢啊 哈 11/25 22:16
→ hoboks:我是覺得有可能醫師在抗辯的方向跟論述少了些甚麼 11/25 22:24
→ hoboks:例如像B1普遍存在食物裡這點判決書上我好像沒看見有論述 11/25 22:25
→ hoboks:也沒論述B1為維持身體必須的coenzyme 11/25 22:26
這個判決我實在越看越奇怪
維他命B1過敏發生的機率
台大醫院之鑑定回函認為:「維他命B1引發之
過敏性休克,非常少見,機率少於百分之零點一,非醫界普遍之常識。」
維他命B1過敏發生的條件
台大醫院之鑑定回函表示:「一般情況是在多次注射二十五至一百毫克
後發生,而非在第一次即發生。」
本案謝醫師打了多少劑量
含有維他命B1十毫克(還未打完)
對於過敏發生的條件以及機率 我看前後文的理解是
在多次注射二十五至一百毫克後 且在多次注射後發生
機率小於0.1%
也就是說 上述會發生過敏的條件 根本不是此案例會出現的條件?
此案例這種條件 發生過敏的機率還有可能更低?
這麼低的機率 繞在上面鬼打牆幹嘛啊?
→ mcid:來龍去脈不清楚 不過如果是要醫師舉證不是過敏的話 又不解剖 11/26 20:43
→ mcid:那擺明就是機車.. 11/26 20:44
→ hoboks:B1過敏判賠 個人倒是覺得這點很好防 B1都還是水溶性了 11/26 20:47
→ hoboks:吃再多也無法殘留體內 全都流光光 這點沒有防禦好真的頗怪 11/26 20:47
※ 編輯: hoboks 來自: 123.193.12.81 (11/28 03:0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