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旁系姻親: 現行法,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: 五親等以內,輩分不同者。 87年修正前,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: 旁系姻親之輩份不相同者,但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外者,不在此限。 依現行法及舊法之規定,旁系姻親禁婚親之規範對象相同 亦即:旁系姻親五親等內,輩分不者,不得結婚;輩分相同者,得結婚 五親等外,不問輩分是否相同,均得結婚 請問小弟的理解正確嗎? 若有誤,煩請告知應如何解釋 謝謝 -- 大家好 我是延畢零分男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8.169.214.234
rogerkid:感覺舊法比較寬鬆 因為以外"含"五等親都不受限制?? 11/25 20: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