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Okawa:三、的部分怪怪的 在當場弄死人的情形 應該連適當性都欠缺 11/28 01:12
→ hoboks:O大你說在深山裡嗎?我只是亂掰一個大家都會誤以為 11/28 01:14
→ hoboks:當場急救才會是最後一個手段的方法 11/28 01:14
例如 甲乙去打獵 某甲被山豬攻擊 某乙拿槍要救他 結果誤射某甲
只要當場很緊急 乙沒有辦法採取任何手段(例如丟山豬石頭)
雖然未必射得到山豬 但是就以營救甲而言 並不是不相干的行為。
至於沒射到山豬射到甲 則是行為以後的事實,與判斷行為當時的適當性無關。
所以可以學上例
設某一個條件 急救當下是最後手段 雖未必不會弄死人
但弄死人是急救之後的事情 急救當下就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脫罪摟
※ 編輯: hoboks 來自: 123.193.12.81 (11/28 01:21)
推 Okawa:教科書說 緊急避難的適當性要求的當時客觀上立即有效的手段 11/28 01:16
→ Okawa:我想 所謂客觀 應該不是問當場那幾個人就叫客觀吧 11/28 01:17
→ Okawa:一個會弄死人的「急救」措施 客觀上救不了人命 欠缺適當性 11/28 01:17
→ Okawa:今天晚了 想睡了 明天有空回文討論 11/28 01:20
→ dirkbass:急救的行為如果成功可以救回人命的話 失敗為何就欠缺適 11/28 10:08
→ dirkbass:當性? 只能說最後失敗了無法通過衡量性的標準吧? 11/28 10:09
推 rambler:如果路倒當時無法判斷是2或3的情況(即不作為會活還是死), 11/28 12:12
→ rambler:可以一概主張緊急避難嗎?(因施救者判斷屬於2) 11/28 12:13
→ Eventis:如果客觀上看起來情況很危急,可以考慮使用推測承諾,因為雖 11/28 12:29
→ Eventis:然結果不理想,但行為時,放任被害人於原地使身體健康繼續惡 11/28 12:30
→ Eventis:化的風險相較於使行為人當場急救的可得預期拯救的利益,一 11/28 12:31
→ Eventis:個理性的被害人,事後加以推測,其當時應也會同意承擔其風險 11/28 12:33
→ Eventis:並同意為急救行為.急救與玻璃娃娃案不同的地方在於急救行 11/28 12:35
→ Eventis:為如果具有緊急性,在緊急管理的情況,管理人的責任會下降到 11/28 12:35
→ Eventis:惡意或重大過失(民法175),而玻璃娃娃案在過失的標準上則必 11/28 12:36
→ Eventis:須藉著其行為的無酬性與動機不斷靠說理加以修正其過失門檻 11/28 12:37
推 Okawa:由於目前黑白書不在手邊 山豬的案例要等晚點才能回應了 11/28 19:48
→ Okawa:印象中林老師是認為「開槍至少還有一線希望」之類的吧 11/28 19:49
→ Okawa:或許在類似那樣的情況下 縱然是理性第三人也會認為是客觀上 11/28 19:50
→ Okawa:不得已之行為吧 但在山豬的案例中 行為人至少還可以確定 11/28 19:51
→ Okawa:「不是打到山豬就是打到朋友」 然而在你舉的CPR的例子中 11/28 19:52
→ Okawa:行為人會不會是連手掌該放哪裡都有點忘記了呢? 一個理性 11/28 19:54
推 Okawa:第三人 在不熟CPR的情況下 會不會是連這一做下去是否能救到 11/28 19:56
→ Okawa:人都不曉得呢? 如果是這樣的話 要說這是客觀(第三人眼中) 11/28 19:57
→ Okawa:上可能立即達到避難目的之行為 恐怕還是有疑問的吧? 11/28 19:58
→ Okawa:雖然這種說法聽起來很不近人情 但老實說刑法好像本來就很不 11/28 19:58
→ Okawa:近人情 看看那精美的過失犯理論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就算該當耶 11/28 19:59
→ Okawa:就算行為人知識能力不足 也只是欠缺罪責而已 但還是不法了 11/28 19:59
→ hoboks:所以我才說 見鬼比較有可能啊 哈 嘴砲講起來總是比較好聽 11/28 20:47
→ hoboks:等真的發生事情 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就好笑了 11/28 20: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