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hoboks:你舉的是民事 刑事很嚴格 不一樣 罪刑法定 罪疑唯輕 11/28 16:00
→ hoboks:原本民事上舉證責任的分配 也會是由病患負構成要件事實 11/28 16:01
→ hoboks:舉證責任 只是醫療剛好相反 因為病歷資料都在人家手上 11/28 16:01
→ hoboks:所以舉證責任才會倒置 這個原因才是醫師負舉證責任的理由 11/28 16:02
→ hoboks:急救未必是由醫師急救 所以舉證責任未必倒置 11/28 16:03
推 hoboks:發現血胸已證明184 侵害他人權利的構成要件事實 原告已負 11/28 16:05
→ hoboks:舉證責任證明主要事實 因此若要抗辯 舉證責任自然落在被告 11/28 16:06
→ hoboks:詳情可參閱民事訴訟法證據單元 我只稍微帶到一點 11/28 16:06
推 hoboks:關於對路倒急救救死人 告訴人要以侵權 或是醫療契約請求 11/28 16:11
→ hoboks:我就不論述了 寫下去又要至少寫個十行 11/28 16:11
→ hoboks:請其他強者補充 11/28 16:12
→ CKun:推文第五行有點奇怪,舉證責任是依行為人身份,不是依行為本身? 11/28 17:31
→ CKun:所謂「舉證責任之所在,訴訟之關鍵」,舉證者敗訴機會較大 11/28 17:33
→ CKun:這樣豈不是變像鼓勵無知村民隨便幫人急救,反正"救"死也不用 11/28 17:35
→ CKun:舉證,敗訴賠錢機率不大! 反之專業醫師幫路人急救,揹一屁股債? 11/28 17:36
推 hoboks:專業醫師幫路人急救 病歷不在醫師手上 這樣還有需要倒置舉 11/28 17:40
→ hoboks:證責任嗎? 11/28 17:40
→ CKun:醫師被迫對路倒視而不見; 急救的存活率會是上升還是下降啊? 11/28 17:40
→ CKun:h大誤會了病歷的意義,病歷是指醫療行為的事後記錄 11/28 17:41
推 hoboks:醫師對於路倒應該是沒有保證人義務 所以不急救也不會有事 11/28 17:42
→ CKun:急救結束自然要撰寫病歷,即便是不認識的路倒病人 11/28 17:43
→ CKun:對,不急救應該是沒事,頂多是被人罵「沒醫德,見死不救」 11/28 17:44
→ CKun:但去急救,反而可能會惹禍上身 11/28 17:44
推 hoboks:本來就是這樣摟 好心的無因管理 也有可能會惹禍上身 11/28 17:47
→ hoboks:法律跟道德規範的是兩回事 有交集 但也不可能完全重疊 11/28 17:47
→ hoboks:那我更改病歷的用詞 相關醫療 急救的證據沒有掌握在醫生手 11/28 17:48
→ hoboks:上 就不用倒置舉證責任 11/28 17:49
→ CKun:這樣的說法有點不通...囧 11/28 17:53
推 hoboks:哪裡不通呢?樓上如果想了解更詳細的話 在下也可以找資料 11/28 18:01
→ hoboks:佐證一起分享 哈 難得有醫界人士一起討論 11/28 18:02
當然好啊,麻煩幫忙找一下資料
印象中有類似的判決
醫師執行急救的合法性沒有問題,
但是民事賠償是要求醫師舉證急救過程沒有過失
結果當然是依據身份地位收入給予家屬幾十萬的賠償啦 (反正醫師有錢?)
→ Eventis:要談民事舉證起碼要討論民訴277本文和但書的取捨標準吧Orz 11/28 18:06
→ Eventis:這一篇第一個原則並不是針對醫療行為,而是契約責任;契約責 11/28 18:07
→ Eventis:任就契約的成立及損失的存在是由賠償權利人主張,而賠償義 11/28 18:08
→ Eventis:務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舉證以資抗辯,這是契約關係中舉證責任 11/28 18:08
→ Eventis:的分配方式.而第三個那個法則不是毫無條件的有損害結果就 11/28 18:12
→ Eventis:推定過失,真要這樣無條件推定,侵權行為的舉證可以全改寫了 11/28 18:13
→ Eventis:只有第二種,這是斟酌兩造對於事實證據的接近取得與舉證的 11/28 18:14
→ Eventis:難易,就具體個案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,當然也不是毫無條件的 11/28 18:14
→ Eventis:倒置,起碼原先負舉證責任的原告也要提出一個足以使責任倒 11/28 18:15
→ Eventis:置的"表徵",否則即無視於醫療法82條草案到現行法對於舉證 11/28 18:15
→ Eventis:分配所作出的表示. 11/28 18:16
第82條只是說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
所以只要想辦法引導成必須由被告舉證,
被告必然難以證明自己無過失
自然不得不賠錢
推 hoboks:推樓上 如果病患用契約責任起訴醫師 那就債務不履行的法律 11/28 18:16
→ hoboks:關係 醫師原本就要負不可歸責的舉證責任 11/28 18:17
→ Eventis:至於刑事上當然是控方就"構成要件事實"負完全的舉證責任. 11/28 18:19
→ Eventis:沒有倒置的問題,至於讓人詬病已久的"有罪推定",係另一問題 11/28 18:21
推 hoboks:我發現我上一句推的 你原文一就有寫了 當我寫廢話吧:) 11/28 18:22
謝謝大家的熱烈回應 ^^
※ 編輯: CKun 來自: 114.137.25.104 (11/28 20:29)
推 hoboks:我等下再完整把醫療舉證責任完整推論波上來吧 11/28 20:38
→ hoboks:也歡迎你常來討論醫療訴訟喔 11/28 20:39
→ Eventis:請注意看醫療法82條在修正草案中長什麼樣子-.-" 11/29 08:36
→ Eventis:草案中他長成"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 11/29 11:45
→ Eventis:病人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,不 11/29 11:46
→ Eventis:在此限。前項情形,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。"當初草案 11/29 11:46
→ Eventis:是要將醫療服務從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,往推定過失的中間責 11/29 11:47
→ Eventis:任立法,結果修法的時候吵半天,就連推定過失的那條但書都拿 11/29 11:47
→ Eventis:掉成為單純過失侵權責任的條文,而且依此條文不論就歸責事 11/29 11:48
→ Eventis:由與因果關係,都應當由主張醫療機構應賠償之人舉證. 11/29 11:49
→ Eventis:這條可是醫界對病患方的的大勝利,怎麼可以忽視他的威力. 11/29 11:52
→ Eventis:這之後幾乎讓醫療行為告別消保法第7條的適用. 11/29 11:53
→ Rhadamanthuz:大勝利之後 民眾就開始抱怨司法不公 = =" 11/29 12:30
推 hoboks:若病患依侵權行為法起訴 學說上認為就過失醫界也該分攤一些 11/29 12:34
→ hoboks:舉證責任吧 實務界則是將舉證責任導致 過失舉證責任全在醫 11/29 12:35
→ hoboks:否則東西都在人家那 球證裁判都人家的人 還要病患舉證過失 11/29 12:36
→ hoboks:告的贏應該有鬼喔 11/29 12:37
→ hoboks:上三行 倒置 11/29 12:37
→ Eventis:分攤是277但書操作下的結果啊,東西都在人家那不是倒置的理 11/29 14:21
→ Eventis:由,民訴342以下就有讓他造協力出示其所掌有文書的義務. 11/29 14:22
→ Eventis:這些文書在訴前也可以透過訴前證據保全的制度加以取得,這 11/29 14:25
→ Eventis:邊真要覺得拿到了沒有辦法解讀,也可以成立仲裁鑑定契約,交 11/29 14:27
→ Eventis:由公正第三方鑑定,並拘束兩造與法院. 11/29 14:27
→ Eventis:會倒置理由也很簡單,以前法院會去用消保法還不是就是覺得 11/29 14:30
→ Eventis:危險應該在醫病間合理分攤所以判賠下去,今天消保法這條路 11/29 14:31
→ Eventis:斷掉,但是沒斷掉法院認為危險應該在醫病間合理共同分攤時, 11/29 14:31
→ Eventis:實體法動不了就在程序上作文章啊Orz 11/29 14: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