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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如果本身可能有過失,在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付款的時候曾經提到自己本身的過失, 日後如在法院進行訴訟,對方是否能以存證信函的內容主張我已經自認部分事實而不須負 舉證責任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20.137.59.32
Eventis:他出示存證信函當作書證就算有舉證,就個人意見,證明力頗高 11/29 08:40
Eventis:因為存證信函本來的用處就是證明發信的人確實有在什麼時間 11/29 08:41
Eventis:講過什麼話. 11/29 08:41
depravity:個人認為不算自認但有類似錄音的效果 11/29 10:17
depravity:所以說的可以舉證證明我之前是唬爛的話術而已推翻之 11/29 10:18
priorart:自認應指在法庭或偵查中之陳述 但寫在存證信函中應有助法 11/29 10:34
priorart:官就該事項形成對你不利的心証吧 11/29 10:35
chihho1628: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 應該沒有自認吧?! 11/29 11:54
chihho1628:自白?! 11/29 11:55
hoboks:刑事案件的自認應當算是訴訟外自認 只可拿來當證據 11/29 12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