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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九十九條(質權之消滅3--物上代位性)   動產質權,因質物滅失而消滅。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,不在此限。 請問如果出質人為無權處分,而受質人意取得, 後質物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之事由而滅失, 所有人因而受有保險,是否有本條之適用!? 依照法條的定義,看起來應該是沒有~ 所有人的東西被無權拿去質押已經好可憐了~ 如果東西沒有,收到的保險金又變成人家的權利質權! 好像就更可憐了~ 不過話說回來,質權人也是善意受讓的~ 當初質物會落到出質人手上也有可能是所有人自己的過失~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223.179.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