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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,而不在於邏輯。 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 Holmes 所說的 這段話在王澤鑑的民總中有被引述到 書中所舉的例子也非常值得思考,也印證這句話的重要性 (抱歉民總的書現在不在手邊,無法正確告訴大家是在哪一頁) 除此之外 這段話在2009年12月的月旦法學雜誌中 黃國昌教授所寫的那篇文章《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》也被引於文章的開頭 法學實證研究也是具有邏輯性的東西,但背後卻是著重在於經驗的累積 (在此不多討論,請大家自行參閱該文章)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以下進入正題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因此,原PO citymale 所強調以邏輯的方式推導法律的概念可能無法得出想像中的結果 尤其是對於一些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用語更是如此 所以我想原PO前提假設法律是深具邏輯性的東西是個錯誤 建議你不妨多深思 Holmes 大法官那一段話 畢竟人文社會科學是不能與自然科學相提並論的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20.131.231.220
heisego:這想法很值得討論。不過,假若此命題為真,那麼我國恐怕司 12/06 02:08
heisego:改又要多一項"法官資格必須年滿四十" XD 12/06 02:10
Okawa:大學OR研究所畢業後 就蹲在家裡一直考到40歲才上 有比較好嗎 12/06 21:49
heisego:應該不會。若如本篇所言法律之生命在於經驗,那麼都沒社會 12/07 00:18
heisego:歷練的人出任法官,即使有一定年紀,也並非好事。 12/07 00:18